平等的諸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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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並不是關於平等的。它是關於均等主義(egalitarian)和平等的原則的。我並不討論或質疑人們在何種意義上是或應該是平等的。我也不打算探求任何這樣的主張,即人們在這或那方面是或應該是平等的。然而,我將試圖解釋,在什麼意義上政治道德可以說是均等主義的,並且掀開均等主義的預設。

平等的諸原則

我們的出發點是在西方均等主義傳統的文化遺產中的生活(existence)。某些道德的和政治的理論被認爲是均等主義的。我將表示人們應該區分開修辭性的與嚴格的均等主義理論,後者爲某類原則的特殊作用所標識,在其框架內我把這類原則稱爲平等原則。這點將逐漸明朗化,即平等原則成爲了許多非均等主義理論的一個部分,在所有這些理論中它們構成了一個均等主義的成分。只有當平等原則統轄一個理論的時候,這個理論纔是嚴格的均等主義理論。

1.問題
  我們假定有一種能夠分辨哪個理論是均等主義理論的前分析的——自然的——能力。這就是我們能夠認識到某種理論屬於某種歷史傳統的能力。藉助在這些理論中佔優勢的特殊類型的原則,我們目的在於解釋它們的均等主義特徵。換言之,我們將藉助這些理論所蘊含的某些重要原則的均等主義特徵來解釋其均等主義特徵。第一個任務是找出哪些原則可以被有用地視爲平等原則。我使用這種有條件的表達,因爲在某種意義上,只根據原則的一般性的話,絕大多數原則都可以視爲平等原則。我們正在尋找這樣的原則,第一,它們以所有其它原則都不具有的某種方式與平等相關;第二,它們能夠解釋均等主義理論中的均等主義特徵。

我們刻畫成是或不是均等主義的理論都是道德理論——是僅僅忽略了賦予責任(即讚揚與責備)的學說之外的完備道德理論。如果這些理論蘊含了關於一個人應該做什麼(僅僅基於道德考慮)的所有問題的回答,以及對這些回答的完備辯護,那麼它們是完備的理論。自然地,實際上爲哲學家所討論的絕大部分理論只是框架性理論,即只對某些這樣的問題提供答案,並且對其它可接受的答案施加約束。道德理論是得到了辯護的原則組。原則通常被描述爲規定了適用條件和規範性後果的規範性陳述。其它情況相同,當適用條件得到滿足時,就會得到規範性後果(如,某人應該以某種方式行動或具有某種權利)。原則只具有顯然(prima facie)的力量。

由於不同的陳述能夠規定出在外延上等價的條件,因此最好把原則看成,爲了適用於相同規範後果而設計出的、在外延上等價的條件來確認的各類陳述。[1]類中的每個陳述都陳述或描述這個原則,但不是所有的陳述都很明晰(perspicacious)。如果陳述所確定的適用條件也是其規範性後果的根據,或者指示了這個根據的性質,那麼它是一個明晰的陳述。規範性後果的根據是能夠辯護那個後果的理由。陳述的適用條件很少能夠確認完全的根據。假定以平等尊重來對待某類生物的理由是,他們能夠擁有其本身的形象(如他們所是和如他們想要成爲的那種形像),並且能夠(在某種程度上)安排與控制自己生活的進程。那麼這是其規範性後果的根據。但是原則很少以這種——它的明晰的——形式來陳述。相反,它一般被表述爲“所有人有資格(entitled)得到平等的尊重”。相對於上面的陳述,這較不明晰,但是它比“所有的無毛兩足生物有資格得到平等的尊重”更爲明晰。相對於上一個陳述而言,它更好地標示了根據的性質。當參考原則和它們的形式時,我們應該記住其完全明晰的陳述,儘管這個例子——因爲簡潔的理由——將僅僅是相對明晰的。

道德理論包括兩個(重疊且相互關聯的)部分:德性學說決定一個人必須如何行動,以及如何過道德上有德的生活,福利(wll-being or welfare)學說決定爲了他人的福利應該如何對待他們,以及誰有責任來這樣對待他們。德性學說關注行爲者的善,福利學說則關注一個人的善作爲他人行動的對象。我與其他討論平等的作者一樣接受,平等的原則是福利原則。福利原則本身有兩類:總和原則(管轄利益與資源的生產與保存)和分配原則(決定了它們在相關者之間的恰當分配)。我將假定分配學說統轄總和原則。根據利益與資源的生產與保存而言的目的,是對於實現理想分配而言必要的那些目的。[2]理想分配的原則(即利益的最好或最優的分配)是分配學說的根基。其餘的原則是安排責任和設計策略來實現理想分配的原則。我再次採納共同的假設:理論的均等主義成分是在它的分配原則之內。

一個人有資格得到G,(1)其它情況相同,如果他有G比沒有G更好,(2)如果對於這點的理由至少部分地是擁有它對他是有益的,和(3)如果有一個人被要求爲他提供G(這樣對某些人來說,爲他提供G至少不只是份外之事)。第二個條件表明資格原則是分配原則。或者它們是理想分配的原則,即基於這個根據,它們的滿足將使得其主體(subjects)總體上更好,並且這是能夠得到辯護的目的本身;或者它們是工具意義上得到辯護的分配原則,即基於這樣的根據,給予其主體以其規定的利益使得他們更好(無論這個原則的滿足是否使得其主體總體上更好),這是作爲促進某個更進一步的目標的手段而得到辯護。作爲理想分配原則的一個部分的資格原則是應得原則。考慮這個原則:按照智力分配。許多人基於工具性根據敦促接受它:給予某個人更多利益至少在某個方面會促進他的福利。即使更聰明的人並不比不聰明者得的更多,他們還是可能在總體上過得更好(更爲和睦、謙遜並且樂於交際(socially happy)等)。但無論如何他們並不應得更好——因爲他們是更聰明而過得更好,這本身並不是善。然而它可以作爲促進某個其它目標的手段而得到辯護。其他人可能將此看作應得原則。爲了簡化討論,我將假定平等原則是資格原則,儘管一個人認爲均等主義原則包括其它類型的分配原則,我的結論也不會受到影響。

資格原則分成兩類:積極的和消極的。積極原則的一般形式是:

(1)所有Fs有資格得到G。

消極原則的一般形式是:

(2)是或不是F與一個人得到G的資格不相關。

這些原則出現在所有理論中,既在均等主義的,也在非均等主義的理論中。什麼類型的資格原則是平等原則呢?考慮下面的:

(3.1)所有那些是同等的(equal)F的有資格得到相等的(equal)G。

(3.2)所有那些是同等的F有相等的資格得到G。

對消極原則也可輕易地產生相對應的公式。在(3.1)和(3.2)中提到的平等有什麼意義?比較下列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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