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資本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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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資本債券
【摘要】文章從混合資本債券與長期次級債券的比較進手,探討了我國發行混合資本債券的現實條件以及發行定價因素分析,明確了它作爲一項新的資本治理工具將會成爲我國大量非上市銀行一種新的資本補充渠道。  【關鍵詞】混合資本債券 長期次級債券 資本補充渠道 發行定價
  
  一、混合資本債券與長期次級債券比較
  
  《巴塞爾資本協議》按照資本質量及彌補損失的能力,將銀行資本劃分爲一級資本、二級資本和三級資本。針對二級資本中的混合資本工具,《巴塞爾資本協議》規定,其包括一系列同時具有股本資本和債務資本特性的工具。混合資本債券就是參照《巴塞爾資本協議》對於混合資本工具的要求而設計的一種創新債券形式。與次級債相比,混合資本債券的一些特徵使它具有了更強的資本屬性,對進步銀行抗風險能力的促進作用也更加明顯。
   根據表1比較,混合資本債券和長期次級債券其主要區別可回納爲以下5個方面。
  1、期限長
  混合資本債券的期限在15年或15年以上,而長期次級債的期限只需在5年以上。在公司活動性遭遇困難時,可以充當吸收損失的緩衝器。
  2、資本品質高
  混合資本債券的索償權位於長期次級債之後,還可延期支付利息,碰到償債能力不足時可先於彌補虧損,不能啓動破產程序,這就使得混合資本債券較長期次級債券具有更高的資本品質。而長期次級債不能用於彌補日常經營虧損,但可以啓動破產程序。
  3、擁有一次贖回權
  10年後銀行行使贖回權,再重發混合資本債券可以避免最後5年計進附屬資本時的累計折扣,獲得更高的收益。
  4、計進附屬資本的上限更高
  長期次級債計進附屬資本的額度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50%,而混合資本債券的理論上限可以直逼核心資本的100%(假如其他附屬資本爲零)。
  5、發行條件更寬鬆
  公募發行長期次級債須滿足核心資本充足率5%以上的條件,而發行混合資本債券只需核心資本充足率達到4%即可。
  
  二、混合資本債券爲大量非上市銀行提供了新的資本補充渠道
  
  對於少數上市銀行來說,資本的補充渠道相對多元化;但是,對於大多數非上市銀行來說,資本補充渠道狹窄、資本結構單一就成爲十分嚴重的題目。對此,混合資本債券提供了一個新的途徑,發行混合資本債券是大量非上市貿易銀行補充資本的可取選擇。
  近年來中國銀行業的高速發展使得很多貿易銀行資本金屢屢捉襟見肘,僅僅依靠利潤累積難以跟上風險資產的增長速度,需要以附屬資本進步資本充足率。早在2004年,銀監會就出臺了《貿易銀行資本充足率治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適時將優先股、可轉債、長期次級債務工具等納進附屬資本,大大增強了貿易銀行資本治理的靈活性,有效地促進了貿易銀行資本補充機制的完善。
  
  但是,由於國內金融市場尚待培育發展,資本工具較少且創新相對滯後,現有資本補充渠道難以同時滿足資本監管和支持經濟發展所需的信貸投放要求。突出表現爲:(1)長期次級債務資本屬性相對較低,且規模受“不得超過核心資本50%”的限制;(2)優先股方面固然新《公司法》對發行不同種類股份留有餘地,但國內貿易銀行發行優先股仍然需要國務院另行規定;(3)佔盡大多數的非上市銀行發行可轉債缺乏法律依據。在這種情況下,國內大量非上市銀行面臨兩難窘境:一方面,爲支持經濟適度發展,需要有相應的信貸投放,但又受到資本不足的制約;另一方面,國內資本市場尚不成熟,銀行缺乏持續、公然和市場化的融資安排。因此,國內貿易銀行亟需創新資本工具以解決資本補充題目,這樣才能使國際化的資本監管在資本工具上得以落實。
  對非上市銀行來說,混業資本債券就是在拓展資本金來源方面進行的一種金融創新。這不僅是監管機構積極推動下的資本補充渠道的創新,也是債券市場發展的一個創新,爲促進貿易銀行、特別是大部分非上市銀行適應資本約束下的經營轉型提供了新的途徑和工具。興業銀行2006年底成爲第一家探索混合資本債券補充資本金的貿易銀行。隨着這一新的金融工具的涌現,相信會有更多的貿易銀行、特別是非上市的貿易銀行會探索這種新的模式和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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