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元典章》校《元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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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初修《元史》,成書倉促,敘事疏謬,多受學者批評。1976年中華書局出版的校點本《元史》,集十餘名專家數年之力,廣泛採集《元史》不同版本、諸家續修元史和各種元代史料,寫出校勘記2 800餘條,訂正了《元史》文字中大量的訛倒衍脫之處,允稱善本。然校書如掃落葉,以《元史》卷帙之多、錯謬之衆,要想將其中的錯誤全部校理無遺,也是相當困難的事。本文擬以《元典章》爲來源,對校點本未曾校出的《元史》錯誤舉例若干,或有助於《元史》的進一步整理和研究。
  學術界一般認爲,《元史》本紀、志、表部分的史料價值高於列傳。因爲除元末順帝一朝以外,本紀內容皆取材於元十三朝《實錄》,志、表內容皆取材於《經世大典》。《實錄》、《經世大典》現均已亡佚,故而《元史》本紀、志、表的材料具有某種不可替代性,就現在來看基本上已可視爲元史的第一手資料。此言大體無誤。不過如具體分析,本紀和志當中的一部分記載,今天仍然可以找到其最初的材料來源。因爲無論《實錄》和《經世大典》,主要都是抄撮、排比朝廷公文而成,這些公文原件,有一部分保存在《元典章》、《通制條格》、《憲臺通紀》、《廟學典禮》等元代政書之中,今天尚能看到。這幾種政書,又以《元典章》內容最爲豐富,材料最爲完整和原始。就《元典章》與《元史》紀、志相重複的內容而言,即使作爲紀、志材料來源的《實錄》和《經世大典》仍存於世,它們對有關問題記載的原始性也要遜於《元典章》。校點本《元史》已經大量利用《元典章》文書的內容進行校勘,但似乎利用得還不是完全充分。在70年代初,大陸地區尚無法看到元刻本《元典章》,只能使用錯誤萬出的沈刻本,輔以陳垣《元典章校補》,輾轉相校,十分不便,有所漏校也是比較正常的。現在我們已經通用元刻本《元典章》,對勘《元史》比過去方便多了。當然,即使是元刻本《元典章》,錯誤仍然極多,《元史》紀、志可以校正它的地方同樣不少。本文暫且討論以《元典章》校《元史》的問題,至於以《元史》校《元典章》,容日後有機會另行探討。以下謹就對讀《元典章》所見《元史》錯誤,分類陳述,敬請指正。

讀《元典章》校《元史》

一  刪節公文不當,致乖原意

   中華書局校點本《元史》卷首的《出版說明》,申明其校勘原則是“只校訂史文的訛倒衍脫,不涉及史實的考訂”。《元史》紀、志中有一類較爲多見的錯誤,就是對原始公文刪節、改寫不當,以致有失原意(當然,這類錯誤既可能出現於《元史》編纂之時,也有可能在《實錄》和《經世大典》中已經發生,具體細節絕大部分已不得其詳)。嚴格說來,這種錯誤也屬於史文“訛倒衍脫”之列,只不過其訛誤並非一二字那麼簡單,而是一句甚或幾句話,錯得相對複雜一些。對這類錯誤,校點本《元史》有出校之例。如《元史》卷一六《世祖紀十三》:至元二十八年“六月丁卯朔,禁蒙古人往回回地爲商賈者”。校點本本卷校勘記根據《通制條格》卷二七《雜令·蒙古男女過海》和《元典章》卷五七《刑部十九·諸禁·雜禁·禁下番等物》兩條原始公文,正確地指出《元史》此條記載“原意全乖,‘蒙古人’應作‘將蒙古人口’”,從而糾正了《元史》將原始公文中的賓語當作主語的謬誤。這一類錯誤,通過對讀《元典章》,還可以找到並改正若干。舉例如下。
  1.《元史》卷一六《世祖紀十三》至元二十七年五月條(校點本337頁):

丙寅,……江西行省言:“吉、贛、湖南、廣東、福建,以禁弓矢,賊益發。乞依內郡例,許尉兵持弓矢。”從之。

這段記載的原始公文,見於《元典章》卷三五《兵部二·軍器·拘收·弓箭庫裏頓放》:


  尚書省諮,至元二十七年五月二十四日奏過事內一件:“江西行省官人每與將文書來,‘吉、贛等處地面,湖南、廣東、福建這地面相連着有。每年草賊生髮呵,出備軍器,聚集弓手人每收捕來。年時江南地面漢兒南人休把弓手(引者按,手字誤,當據下引《通制條格》卷二七作箭)禁斷時分,這裏的弓手拘收了來。如今依着漢兒城子裏與了的體例裏與的’說將來有。俺商量的,在先中書省官人奏,‘每一個路里十副弓箭,散府裏、州里七副弓箭,縣裏五副弓箭,教把呵,怎生?’麼道奏呵,‘是也,那般者’,麼道聖旨了來。如今依着那體例,路里十副,散府、州里七副,縣裏五副教執把,城子裏達魯花赤達達畏吾兒回回人每教管者。若收捕賊的勾當有呵,巡軍根底教執把弓箭。無勾當時,拘收庫裏放着呵,怎生?”麼道奏呵,“那般者。好人根底委付者。”麼道聖旨了也。欽此。

這條材料亦見於《通制條格》卷二七《雜令·兵仗應給不應給》,文字基本相同,唯奏事時間誤作至元二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不難看出,本文件“許尉兵持弓矢”,指的只是湖南、廣東、福建交界地區的“吉、贛等處地面”。《元史》將湖南、廣東、福建三地區與吉、贛並列,一併作爲“以禁弓矢,賊益發”和“依內郡例,許尉兵持弓矢”的範圍,是錯誤的。

    2.《元史》卷一八《成宗紀一》元貞元年閏四月條(393頁):

       庚申,河南行省虧兩淮歲辦鹽十萬引、鈔五千錠,遣扎剌而帶等往鞫實,命隨其罪之輕重治之。陝西行省增羨鹽鈔一萬二千五百餘錠,山東都轉運使司別思葛等增羨鹽鈔四千餘錠,各賜衣以旌其能。

此條詳見《元典章》卷九《吏部三·官制三·場務官·恢辦錢糧增虧賞罰》:

元貞元年八月,福建行省準中書省諮,元貞元年閏四月十六日奏過事內一件:“漢兒、蠻子田地裏合辦的差發、稅糧、鹽等諸色錢糧數目,……各處委付着的行省官人每,並錢糧勾當裏委付着的當該人每,去年勾當裏在意向前,比合辦額外增餘的也有,辦上額的也有,辦不上額虧了的也有。南京省管着的兩淮鹽的勾當裏行的人,每年時的勾當裏怠慢,虧了五千定鈔、十萬引鹽的上頭,前者有車駕出大都來的那一日,失剌怯兒奏了,差的扎剌兒歹脫帖木兒、戶部張尚書兩個去來。做賊的勾當裏入去來的人每,勘當得緣故是實,就那裏要了罪過的勾當裏,合着居役的交居役者,合罷了的交罷了。……京兆府鹽的勾當裏委付着的人每,去年比額多辦出一萬二千五百餘定來。怯烈歹也先帖木兒等年時那裏有來的省官每根底,做記驗,與襖子;鹽運司裏向前幹辦來的人每根底,添與散官呵,怎生?又濟南運司的鹽課,在先年分不曾辦額來。去年別思哈等除額外,多辦出四千餘定來。這的每根底,做記驗,各與一個襖子。……怎生?”奏呵,“您的是也。向前在意來的每根底,添名分,更與賞者。”聖旨了也。欽此。

按《元典章》所謂“南京省”,即《元史》中的河南行省,“京兆府”代指陝西行省,“濟南運司”即山東都轉運使司。由《元典章》原文可見,元貞元年奉命前往河南行省查辦虧空事件的,是“扎剌兒歹脫帖木兒”和“戶部張尚書”兩個人,“扎剌兒歹脫帖木兒”也就是“扎剌兒部的脫帖木兒”,“扎剌兒歹”是部族名。《元史》誤將其當作人名,所謂“遣扎剌而帶等往鞫實”,應當改爲“遣脫帖木兒等往鞫實”。
  如所周知,元代蒙古人有名無姓,又常以部族名命人名,男稱“某某(部族名)歹(或臺、帶、  等同音字)”,女稱“某某真”。以某部族名命名的人,未必出自該部族,甚至就目前所知絕大部分例子而言,都肯定並非該部族成員[1]。當元史載籍中出現“某某歹(或臺、帶、  等)”、“某某真”時,我們通常都將其視爲人名。然而上引《元典章》這條材料卻提示我們,還有另外一種可能性:這個“某某歹(或臺、帶、  等)”、“某某真”,也許就是指“某部族的人”,而非單獨專用的人名。當然這樣的用法可能比較少見,但絕不能忽視它的存在。上引《元典章》文件後半段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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