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道選擇結算方式降低企業財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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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道選擇結算方式降低企業財務風險
從本質上看,委託代銷、分期收款銷售與直接收款銷售結算方式並無太大區別,它們終極都表現爲貨物所有權的轉移和貨款的收取,只是結算的方式不同而已。但從稅收角度來看,不同的結算方式,將導致應稅收進的確認時間不同,納稅人繳納稅款的時間也不同。由於稅金繳納均爲現金形式,假如能夠在取得現金後進行稅金支出顯然是最好的選擇,這也可以減少財務風險。所以,企業在銷售貨物時,應儘量朝這個方向努力。  案 例  美華公司以生產化妝品爲主,以一個月爲一個納稅期限。預計5月28日銷售化妝品10000盒給永安商場,不含稅單價爲每盒100元,單位銷售本錢爲40元。預計銷售用度爲50000元。增值稅稅率爲17%,消費稅稅率爲30%,所得稅稅率爲33%,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爲7%,費附加率爲3%.假設美華公司與永安商場均爲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所有購銷業務均開具或收取增值稅專用發票。在選擇銷售結算方式時,美華公司有以下幾種方案。  方案一:直接收款銷售結算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33條第一款規定:“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均爲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並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確當天。”  在5月28日,無論是否收到貨款,美華公司都應該確認收進,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和所得稅。  全部銷售收進金額1000000(元);  應納增值稅170000(元);  應納消費稅300000(元);  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稅32900(元);  應納教育費附加14100(元);  應納所得稅66990(元);應納稅金和附加合計=170000+300000+32900+14100+66990=583990(元);  稅後淨收益=203000-66990=136010(元)。  此方案優點是可以在銷售貨物的同時及時收到貨款,能夠保證企業在取得現金後再支出稅金。  方案二:分期收款銷售結算  若預計5月28日無法及時取得貨款,可以採取分期收款銷售結算方式。假設將上述貨款均勻分成4個月收取,每個月收取250000元,合同約定分別在6、7、8、9月10日收取貨款。銷售用度50000元在6月份發生。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33條第3款規定:“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爲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當天。”  5月28日發出貨物時,無需確認收進計算納稅。  6月10日,應收到貨款250000元,當日無論是否收到該筆貨款均需確認收進,計算納稅。  應納增值稅42500(元);應納消費稅75000(元);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稅8225(元);  應納教育費附加3525(元);  應納所得稅=(250000-400000÷4-50000-75000-8225-3525)×33%=4372.5(元);  應納稅金和附加合計=42500+75000+8225+3525+4372.5=133622.5(元);  稅後淨收益=13250-4372.5=8877.5(元)。  7月10日,應收到貨款250000元,當日無論是否收到該筆貨款均需確認收進,計算納稅。  應納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與6月份相同,分別爲42500元、75000元、8225元和3525元。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因銷售用度已經在6月份扣除,所以7月~9月份不再扣除銷售用度。  應納所得稅額=(250000-400000÷4-75000-8225-3525)×33%=63250×33%=20872.5(元);  應納稅金和附加合計=42500+75000+8225+3525+20872.5=150122.5(元);  稅後淨收益=63250-20872.5=42377.5(元)。  8、9月份應納稅金及稅後淨收益與7月份相同。  4個月稅金及附加合計=133622.5+150122.5×3=583990(元);  4個月稅後淨收益合計=8877.5+42377.5×3=136010(元)。  此方案固然不能減少稅款總額,也沒有增加稅後淨收益總額,但可以延遲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可以減輕活動資金壓力。  方案三:委託代銷結算  若美華公司於5月28日,將化妝品委託永安商場代銷,合同約定永安商場以單價100元銷售,每銷售一盒化妝品可提取4元作爲手續費(商場在交付銷售清單時開具普通發票給美華公司)。美華公司5月份的銷售用度則減少爲10000元。美華公司於7月20日收到永安商場的代銷清單,上列已銷售數目爲8000盒,不含稅價款爲800000元。永安商場扣除手續費後,將餘款通過銀行支付給美華公司。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33條第5款規定:“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爲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確當天。”  ①5月28日,由於尚未收到銷售清單,所以無需確認該筆業務收進,也不需要繳納相關稅金,但5月份發生的銷售用度10000元,可以在計算5月份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②7月20日,確認收進計算納稅應稅收進800000(元);應納增值稅136000(元);應納消費稅240000(元);  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稅26320(元);  應納費附加11280(元);  代銷手續費32000(元);應納所得稅=(800000-40×8000-32000-240000-26320-11280)×33%=170400×33%=56232(元);  應納稅金和附加合計=136000+240000+26320+11280+56232=469832(元);  該業務稅後淨收益=170400-56232-10000=104168(元)。  此方案的優點是可以保證稅金在收到貨款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