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物流涉及賠償標準認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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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物流是指生產經營企業以合同方式委託給專業物流服務企業,以達到對物流全程管理控制的一種物流運作與管理方式,下面是小編蒐集整理的一篇探究第三方物流賠償標準認定問題的論文範文,供大家閱讀查看。

第三方物流涉及賠償標準認定問題

“第三方物流”的定義是指生產銷售企業爲達到經營好主要業務而不爲其他非專業領域活動分散精力的目的,把各階段、各程序中所需的物流活動,通過訂立協議的方式與其他專業從事物流的企業建立委託運輸的合同關係,與物流企業通過協議約定對各方的權利義務及相關責任加以規範,同時生產經營企業對貨品物流模式的宏觀走向加以掌控,使第三方物流企業爲其提供的服務管理模式及運輸流程與生產經營企業自身需達到的最終效果相一致,由此而產生的物流法律關係是“存在於物流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包括物流法律關係的主體、客戶及內容”.

 一、第三方物流中發生貨物損毀時價值判斷

第三方物流作爲貨物的承運方,雖然受限於與銷售方所簽訂的運輸合同,但仍可以自身業務特點爲基礎向客戶提供規範化、標準化的服務,甚至可以根據客戶要求提供定製運輸服務、會員優惠服務等各種不同配送流程。但不論物流方如何盡到謹慎運輸義務,都不可能完全杜絕貨物丟失、毀壞情形的發生,在此情況下就必然導致賠償義務的產生。按現階段主流觀點,物流公司如應承擔貨物毀損的責任,應按丟失或者損壞貨物的實際價值進行賠償。

根據權利主張主體的不同,如貨物銷售企業依據運輸合同要求物流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則應當依據合同約定的賠償條款確定物流公司的賠償金額,“由此可以明確貨物運輸賠償原則爲:約定優先原則。”如雙方之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法律規定應按照交付或應當交付貨物時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如此一來,貨物的丟失賠償金額應當不難計算,因爲銷售企業辦理貨物運輸時,雙方在合同中必然涉及到貨品的名稱、品質、重量、數量等有關貨物的必要情況,只需市場價格進行估計即可。

但實務中往往會出現例外情況,各方對貨物的價值難以達成一致意見,比如銷售企業委託第三方物流公司將珠寶、玉製品或名人字畫等無市場定價的貨物運往買方所在城市,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損壞或丟失,收貨方或銷售方要求物流公司進行賠償,但關於物品價值爭議較大。現實生活中,因涉及商業祕密及防盜等因素,買賣雙方在物流配送過程中往往不便於說明運輸貨物的真實價值,僅寫明瞭字畫、工業品、普通貨物等字樣,而常言所稱“黃金有價玉無價”,特殊商品的價格是由買賣雙方協商確定,但由此而產生的問題是,銷售企業依據與買方協商的價格要求賠償是否能爲物流方所接受?因第三方物流企業收取的物流費用需主要考慮到成本的運營開支、配送技術的採用方式、不用地區勞動力價格等諸多因素,在收取運費用時多是以“件”或“重量”爲計費標準,不包括貨物價值,因此在面對鉅額的賠償責任時,根據利已推定原則,物流公司必然對高價值的賠償不予認可。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

因此在發生糾紛時,應由權利人即銷售企業對貨物毀損或丟失的價值進行舉證,比如提供貨物的產地證明、購買價格證明、品質、重量及交寄確認單等材料,然後由仲裁機構或法院等進行相關證據的證明效力進行分析,同時結合各方的過錯及違約情況綜合進行裁判。一旦認定毀損貨物價值,則第三方物流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在進行價值分析時首要應先考慮委託方是否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銷售企業已經告知第三方物流企業貨品的真實價值,物流企業若未採取相應措施則應按價賠償;但如銷售企業在託運時未如實告知貨物價值,則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減輕第三方物流公司的法律責任。

同時對於惡意虛擡貨物價格的託運方即銷售公司,如第三方物流公司屬於規模型企業,擁有先進的電子跟蹤系統,可藉助於不斷髮展的GPS系統、EDI技術、互聯網,電子像系統及二維碼掃描等技術手段,對每一單貨物從收貨、檢驗、裝箱、運輸、配送等各個環節加以全程統一監管,在出現問題時可隨時獲取相關的電子信息資料,無論何時何地均可通過網絡平臺和將各節點連接起來,只需通過第三方物流企業內部的信息管理系統即可調查出現問題的環節,特別是物流方在收貨時物品的狀態就有據可查,從而極大地避免物流企業在訴訟中處於被動地位的不利境地。

 二、第三方物流涉及賠償標準認定問題

毀損的貨物價值一旦確認,接下來第三方物企業應關注的最重要的問題即爲賠償標準如何確定。通常情況下,“物流公司在簽訂第三方物流合同時應與客戶做好溝通,訂立各種損失情況下的賠償責任限額,避免自己在將來面對索賠時承擔無限的賠償責任。”如銷售企業與第三方物流公司應在雙方訂立的`物流合同中對賠償條款有詳細約定,雙方按約定行事即可。

但如未簽訂正式物流合同,一般情況下銷售方與第三方物流企業之間在承接貨物時簽有運單,而運單一式多聯,分別爲物流公司存根、收件公司存根、寄件公司存根等,參考《快遞服務》國家標準第2部分第15.3條規定,國家標準對國內快遞運單的實物保存期限爲不少於1年,相應的電子檔案保存期限不少於2年,在發生貨物毀損時,應在第一時間查詢運單以確認相關事實。同時第三方物流公司爲避免承擔過大的法律責任,達到分散風險的目的,在運單中會在顯着位置處以足以引起他方注意的字體(加粗或紅色字體)標註第三方物流公司無審覈託寄物價值的能力和義務,託運方應確保每單託運物價值不得超過一定的價值範圍,如有超過應拆分運輸,如託寄貨物性質無法拆分,寄件人應自行攜帶或採取其他運輸方式以保障安全。同時在運單背面會附有《快件運單契約條款》,特別聲明第三方物流公司系依據託寄物的重量(而非價值)收取基本運費,賠償標準也以寄件人支付的運費作爲基礎。如因第三方物流公司的過錯造成託寄物毀損、滅失的,物流公司一般會免除運費,同時區分月結客戶及非月結客戶的業務量情況,在不超過運費七至九倍的限額內,賠償託寄物損失的實際價值。如果銷售企業在進行貨物託運時已經選擇保價,並支付了相應的保費,第三方物流公司將按託寄物的聲明價值和損失比例賠償,如聲明價值高於實際價值的,按實際價值賠償。

除此之外,在考慮賠償標準時,除從法律角度着眼,還應從社會效果的方面進行綜合評價,考慮社會價值取向平衡因素,分析第三方物流公司通過物流可獲取的利潤與其承擔賠償責任時可能承擔的風險比例。包括託運方貨物銷售企業、第三方物流在內,所有企業經營宗旨都是追求最大利益化,在出現貨物損失時,因託運方銷售企業可能背離誠信原則要求承運方第三方物流企業承擔數倍甚至數十倍於貨物本身價格的責任,承運企業如按貨物重量及件數收取數十元至幾百不等的運費,這就出現了銷售企業可能得到的賠償利益要遠高於第三方物流企業收取的運費利潤從而造成對社會整體價值走向不公平情況,對整個物流業也會造成很大的損害。但從另一角度分析,進行換位思考,承運方本身就應當將貨物安全及時送達目的地,貨物毀損時,並不能排除承運方因運費並不高而對承運貨物進行懈怠管理的情況,此時僅僅按照雙方約定不超過貨物運費的倍數進行賠償,則對託運人一方,顯然也極爲不公平。

綜上,考慮到各方在發生損失時主觀惡意程度,把握好法律主體實施的行爲對損害結果的影響,參考各方在物流活動中可能獲得的即得利益及預期利益,在確定的損毀貨物價值的基礎上,考慮運費收取價格及社會價值衡平因素,才能最終確定合理的賠償數額。

今後應加大對第三方物流企業的技術層面及法律層面的支持,同時協調社會各個環節對物流行業的配合,做到契約在先,責任歸屬明確。對於第三方物流企業自身而言,也應提高風險防範意識,從企業內部的管理入手,形成全方位、立體化、技術化的生產模式,以期最終在中國建立公正、快捷、高速、便利的第三方物流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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