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業務中合同買賣的法律研究

學識都 人氣:2.09W
保理業務中合同買賣的法律研究
摘要:外資銀行進進我國之後,運用保理業務這一新的產品製造了震撼金融業的“南京愛立信事件”,充分說明保理業務在我國市場遠景廣闊。然而,我國的市場尚不夠成熟、法制尚不夠健全。,用手段使保理業務正當化是當務之急。

  貿易銀行應不斷開發新的金融產品,以滿足法人、人生活之需要。保理業務就是現階段貿易銀行嘗試開展的一項新業務,其中涉及合同買賣、債權轉移、債權保證等,有必要從銀行實踐和法律角度進行探討。

  一、國內保理業務開展情況

  國內保理業務是指貿易銀行與其客戶(賣方)之間存在一種契約,根據該契約,賣方將現在或將來與買方(債務人)簽訂的貨物銷售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貿易銀行,由該貿易銀行爲其提供綜合性金融服務。

  目前,貿易銀行已開始對保理業務進行宣傳並進行業務試點,尚沒有全面開展此項業務,而且僅限於貿易發票貼現業務。綜合各行的做法,大體是如下操縱模式。第一,申請辦理貿易發票貼現的客戶須同時具備六個條件,即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已納進保理行同一授信治理,已向保理行提供有權簽字人籤樣和印模授權書,所涉及商品交易適合貿易發票貼現。第二,賣方申請,保理行審覈簽約情況、付款條件、貿易關係。第三,賣方與保理行簽訂貼現協議,含轉讓條款。第四,經審覈無誤,保理行辦理貿易發票貼現手續,扣除貼息後支付賣方。第五,對已貼現的.貿易發票,保理行在應收賬款到期前5個工作日,向買方發出《已轉讓應收賬款到期催款通知》,請其定期預備付款。第六,應收賬款逾期15日不能回收,保理行向賣方追索。國外銀行辦理保理業務一般放棄對賣方的追索權。

  保理業務在經濟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一是給提供了資金支持,加速了資金週轉,有利於企業的生產和經營;二是改善了企業的財務狀況,在企業活動資金增加的條件下,既減少了應收款,又沒有加大負債比率;三是貿易銀行增加了存款和收進,改善了客戶結構。

  保理業務在我國有着旺盛的生命力,但開展起來由於法律依據不夠充分,各貿易銀行總是心有餘悸,如何在法律上提供保障,讓其在我國經濟生活中發揮更大的作用,顯得十分必要。

  二、保理業務中合同買賣的正當性

  (一)保理業務中的合同買賣符合買賣合同的特徵

  《合同法》第130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賣合同是商品交換典型的法律形式,狹義講只是有體物爲標的,廣義講包括路權買賣、期貨買賣以及無體物爲標的的買賣。買賣合同有3個特徵:一是出賣進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二是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三是諾成性合同、有償合同、雙務合同、不要式合同、要因合同。

  在保理業務中,貿易銀行使賣方企業的應收賬款快速轉變成現金,雙方簽訂保理協議,由貿易銀行代收賬款。其特徵完全符合買賣合同的特徵要求。此業務屬債權轉讓,依《合同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