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學中的連帶責任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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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連帶責任定義,我國民商法中未給出一個明確的司法解釋,怎樣對民商法學中的連帶責任分析?

民商法學中的連帶責任探析

連帶責任制度作爲我國民商法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其在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打擊違亂紀行爲等方面的作用不言而喻。然而,就當前我國民商法中連帶責任理論研究現狀而言,雖然涉獵但不全面,沒有確切解釋連帶責任制度的法律法規。介於此,應當對民商法中的連帶責任制度進行分析,進行司法解釋,以免更好的落實。

一、連帶責任的定義

關於連帶責任定義,我國民商法中未給出一個明確的司法解釋。一般情況下,連帶責任可解釋爲:當事人系兩者或兩者以上,如果債權人合法權益遭受侵害,責任人承擔共同連帶責任。也就是說,當合夥人中的一位成爲被告時,其他責任人也要參與到訴訟中。其外,當合夥人中的一位死亡時,其他生存的責任人共同承擔債務償還責任。從以上可以看出,責任人爲多人時,單個責任人既要承擔自身的責任,也隱形承擔了其他責任人的責任。總的來看,民商法中連帶責任定義可看作是:多個責任主體羣中,其中的每一個責任人都有義務承擔共同全體責任的責任類型。

二、連帶責任的特點

連帶責任特點包括:1)共同承擔責任。連帶責任的責任人通常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由於主要責任人之間存在連帶關係,責任人中的一人對外負有責任,其他人責任人也要承擔連帶責任;2)補償救濟。本質上講,連帶責任是一種民事責任,既要有明文規定,也要與當事人明示約定。通過這樣的方式保護權利人收集整理的合法權益,依法獲得合理賠償,所以連帶責任制度的`目的是補償救濟;3)當責任人中的一人完成債務時,其他責任人不需要履行債務承擔責任,權利人不能重複要求受償債務。

三、連帶責任的構成要素

在法律上,任何一種責任成立都有其法定的要素,只有義務人的行爲違反了法定要件,纔會追究他的責任,這一點適用於民商法中的連帶責任。連帶責任作爲一種特殊類型的民商事責任,法定成立要素不僅包括民商事責任的成立要素,也包括帶有自身特點的成立要素。具體包括:1)發生損害權利人權益事實;2)發生侵權或違約行爲;3)當事人主觀上存在過錯;4)發生的事實與行爲之間存在因果關係;5)行爲人爲多數,最少爲兩人;6)責任雙方之間存在一定的債權債務,且債務性質不可分割;7)連帶責任的依附對象是某一類型的物體,當責任客體是單一物體,其中的每一個責任人都只對特定債務有償還責任,不能將這債務轉交其他人承擔;8)由法律預先設定或當事人事先明確約定,如果以上兩個條件不成立,不能要求其他責任人承擔連帶責任。

四、連帶責任的具體適用

(一)共同承擔下的連帶責任

所謂共同承擔下的連帶責任,就是指構造物、建築物及其上面附屬的設施因倒塌、墜落等危及他人生命財產安全,構造物、建築物的所有人共同承擔民事責任。這種連帶責任多適用於構造物、建築物附屬設施掉落並危及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情況。如,行人A在大一棟大夏下行走,被樓上掉落的垃圾重物砸傷,但A沒有看清重物來自樓上哪一家。當A提出訴訟時,經調查後沒有找到具體的加害人時,法院通常要求建築物的共有人共同承擔責任,A可以向該建築物的任何一位責任人依法提出索賠。

(二)代理關係下的連帶責任

在民商法中,事務的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存在利益關係時,代理人明知道被代理人利用代理關係從事不法事務或代理事務本身違法,卻不予阻止。這種情況下,被代理人需要承擔連帶責任。若代理行爲合法合理,這種連帶責任不會發生。

(三)公司設立關係下的連帶責任

在公司設立領域內,股份公司成立後,若發起人沒有在規定時間內交足所需資金,可以提交公司其他共同發起人,和這些共同發起人共同承擔上交公司設立資金的責任。此外,如果發起人提供的用以抵押的財物、債券等不能以現金形式補充所缺資金,其他共同發起人也要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當公司股東隨意利用公司法人的獨立地位以逃避債務,並侵害債權合法權益時,改名股東應當承擔債務的連帶責任。

五、結語

綜上所述,通過以上內容的論述與分析,對民商法中連帶責任的定義、特點、基本要素及具體適用有了系統的認識,這對連帶責任的司法解釋與執行有着積極作用。民商法中的連帶責任,其目的是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但同時也要考慮如何保護責任人的合法權益。爲此,今後司法執行中更應當注重權利人和責任人之間的平衡,確保司法公正,維護每位公民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