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出資的風險及規避試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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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出資的風險及規避,依據我國現行的法規,系統地分析了特別的投資形式—知識產權,並提出了合理的意見。

知識產權出資的風險及規避試析

一、知識產權出資的概念及特點

“知識可以作爲資本,很大程度上是由於知識既具備形成價值的自然屬性又具備生產增值的社會屬性,即具有資本的雙重屬性。”知識產權出資是知識經濟時代重要的出資形式,從經濟學的角度看,可以將知識產權出資當成一種投資行爲,它是資本化的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出資是指知識產權所有人根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用轉讓或者許可的方式將其所擁有的知識產權向公司出資,由公司根據評估價值確定知識產權出資人的股東地位並享有股東權利。

根據以上對知識產權出資的概述,我們可以總結它所具有的特點:(1)不易評估,難度較大。知識產權的評估與其他財產評估相比有很大的難度,這是由知識產權的無形性所決定的。同時知識產權的價值並非是恆量的,它受到知識產權時間性的制約。因此在實踐中很難進行準確的評價。(2)經營收益較強。知識產權所有者利用擁有的知識產權,可以在一定時間內把知識產權作爲資產進行投資進而獲得收益。(3)產權效力不確定。這同樣是由知識產權自身的特性決定的,知識產權同其他權利有所不同,它的獲得必須通過專門法規的認可與授予。(4)效力期限性。知識產權的時間性決定了知識產權出資的效力是有期限限制的,在以知識產權出資時應特別注意知識產權的時間性,因爲這涉及到該項權利的有效性,從而決定能否出資及其獲得價值。

二、知識產權出資的標的物

研究知識產權的出資要件首先要確定其出資的標的範圍,即出資標的物是否適格。在立法層面,各國均認可知識產權可以出資,但是各國相關法律規定的變現方式不同。我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作出了規定,依照該規定,適合出資的知識產權,能夠作爲公司的資本構成,法律條文就此沒做任何限制條件。這是否意味着知識產權只要符合公司資本適格理論就能夠出資呢?這是知識產權出資前首先必須處理的問題。公司資本由貨幣出資和非貨幣出資兩部分組成,非貨幣出資不僅涵蓋了動產和不動產等實物,還包括了特許權、債券、知識產權等非現金的財產方式。所以,非貨幣出資就是股東使用現金以外的財產履行出資的形式。

知識產權標的物的適格性應當具備五個特性,即確定性、價值的現存性、評價的可能性、有益性和可轉讓性。

(1)確定性。確定性是指出資的標的物必須可以特定化,即以一項知識產權出資必須將出資數量、種類、方式等內容詳實記載於公司規章章程等合法文件當中。(2)現存性。現存性是指知識產權出資的標的物必須是既有權利,是已經獲得認可的知識產權,不應是專利申請權或正在審批的商標權或正在研發的技術祕密等期待權利,也不能是已經消滅的權利,出資的標的物必須是已經取得的價值物,並且出資者對這個價值物依法具備處分權。(3)可轉讓性。可轉讓性是指知識產權出資人應該對出資的知識產權享有獨立支配的權利。如果是以共有的知識產權出資,則必須徵得全體共有人一致同意纔可作爲出資方式。(4)評估可能性。它是指作爲出資的知識產權既具備商業價值,又能夠通過專門的評估機構用特定的評估形式實行評估作價。(5)有益性,是指作爲出資的.知識產權可以爲公司帶來利益,即作爲出資的知識產權能爲公司所用,知識產權能否爲公司所用取決於它和公司的經營範圍之間的關係。

從性質上來看,知識產權隸屬於私權範疇,它的權利對象具備無形性特徵。倘若只從“知識產權”的上位概念進行考察,它完全滿足上述非貨幣出資標的物的5種標準,但我們不可輕率地認爲一切符合上述5項標準的知識產權均能夠成爲出資的標的物。類型不同的知識產權有着不同的特性,而且可資本化的並非是全部的知識產權,有些知識產權因其自身的特性,作爲公司資本會在一定程度上遭受制約。由上可見,使用知識產權出資的時候,應該充分考慮出資的知識產權的類別,不是全部的知識產權均適合出資或者由擁有者自由支配,出資標的物的範圍也是有所限制有所選擇的。

三、知識產權出資過程中存在的風險

針對知識產權出資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本文從知識產權資本本身固有的風險和知識產權資本在公司運作上的風險兩個方面進行了分析。首先從知識產權資本本身固有的風險進行了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一)用作出資的知識產權的合法性問題

知識產權的合法性即用於出資的知識產權權利是否存在瑕疵,出資者用知識產權出資獲取股權即可成爲公司的股東,換句話說,出資者必須是知識產權合法的所有者,他將該項權利出資具有合乎法律的依據。知識產權是否合法是知識產權出資的首要條件,如果以不合法的知識產權出資必然導致出資因非法而無效。

(二)用作出資的知識產權的時間性問題

知識產權爲了促進科學文化的發展、鼓勵智力成果公開,在保護時間上有着期限性。這是一類特殊的社會契約,是以國家姿態出現的社會和知識產權持有人簽署的契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均有法定的保護期限,對於限期保護的知識產權,只能在限期內作爲出資取得股東權利。

(三)用於出資的知識產權地域性的問題

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決定了知識產權的效力僅限於該國範圍之內。任何國家對於其他國家的知識產權沒有保護的義務,知識產權的權利人若想在其他國家獲得保護就應遵循該國法律登記註冊或者審查批准。

其次是知識產權資本在公司運作上的風險,主要包括用作出資的知識產權機制不穩定帶來的風險和價值評估中的法律風險這兩個方面。

(一)用作出資的知識產權機制不穩定帶來的風險

當代企業在本質上就是資本的合成體,它的責任財產的真實性以及穩定性決定了它的信用,所以大陸法規定了公司的“資本三原則”,儘管在我國公司法中沒有明確地把資本的三個原則寫入法條,但卻把這種精神貫徹到了公司法中。然而知識產權價值並不穩定,專利技術同新技術的開發及市場的變化有着密切的關係。倘若公司接納專利技術以及計算機軟件的出資,這一專利技術以及計算機軟件在保護期限屆滿之後,知識產權的價值肯定會大幅度地降低直至爲零,這個時候就要補充公司的資本,不然就會違背公司資本的維持原則。針對這種情況,企業在接納知識產權投資的時候,要事先對這種情況進行約定,以免發生不必要的風險。

(二)知識產權價值評估中的法律風險

較之於實物出資,知識產權的價值十分難確定。我國現階段的立法只是籠統地確定了股東或創始人投資的非貨幣財產理應由具備評估資格的那些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合計出價值後通過驗資機構來驗資。而對怎樣評估作價?能否完全由評估機構來評估?亦或是准許當事人自行進行評估等問題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目前我國知識產權的資本化程度普遍較低,在進行審查或覈准時,存在評價難度大、效力不確定等問題,並且在時間上難以完全符合知識產權的效力期限要求。

四、知識產權出資的法律規制

目前我國應建立相關的法律對知識產權出資等方面進行明確規定,從而降低知識產權資本化過程中所面臨的風險。

(一)對知識產權出資基本條件的建議

1.確立知識產權出資相適應原則。出資知識產權首先應該與企業的經營範圍相關。出資人出資,公司接受該出資時必須保證該項知識產權屬於公司經營所需,這是公司正常經營的需求。其次,該項知識產權必須與公司的規模相適應。擁有某項知識產權的企業必須具有足以實施該知識產權的條件和能力。

2.明確知識產權出資客體適格性內容的規定。雖然公司法將知識產權列爲可以出資的範圍,但是在《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中,沒有明確界定知識產權出資標的的範圍。

(二)知識產權出資的基本程序的建議

通過對國內外和出資規制相關經驗的有效借鑑,應該在出資之前要重視知識產權出資規定的設立。實踐研究表明,在事情發生之前採取適宜的措施能夠預防潛在風險的發生,與事後採取補救措施所產生的效果進行對比,我們可明顯發現前者效果更佳,所以規定知識產權出資法定程序是非常重要的。

1.完善知識產權出資公示制度。所謂公示制度是指在知識產權出資之前應當採取適當方式將有關知識產權出資的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公司相對人及大衆投資者的監督。該項制度設立的宗旨是消減由於技術無形性、難以評估等因素所帶來的不良影響,例如信息失真、作價不合理等,從而保證公司真實性。採取此項制度能夠謹防暗箱操作等行爲的發生,是對民衆知情權、監督權的有效行使的保障。

2.事前監督制度。事前監督其實也就是審查與監督知識產權出資各個環節,之所以要施行事前公示制度,其最終目的就是讓廣大民衆清楚認識到知識產權出資信息,加大監督力度的同時合理構建交流平臺。而事前監督則是通過國家設立特別機構全面審查與認可知識產權出資行爲,從而給廣大民衆提供真實客觀的判斷標準、評價準則。知識產權出資的風險及規避現階段看來國內現行出資審查承認制度還不夠成熟,需要不斷修整與完善。

知識產權的出資入股在我國被視爲科技創新企業發展的關鍵和基礎。我國知識產權出資尚處於起步階段,實踐時間相對較短,加之本國存在諸多勞動密集型企業,尚未將關注點落到知識產權方面。與發達國家相比,知識產權出資的相關法律規定還處於缺失或不完善階段,使得這種出資方式在時間運作上不成熟,從而導致實踐中發生很多因知識產權出資產生的爭議糾紛,知識產權出資標的的範圍、出資評估、出資比例等問題系知識產權出資制度的核心,針對這些問題我國要從法律層面上進行規避,保護知識產權出資人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