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國在2001年實施的《企業會計準則——無形資產》(以下簡稱舊準則)存在一定的缺陷,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頒佈了《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以下簡稱新準則)。新準則已於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率先執行。本文對無形資產新準則下的確認,計量與題目進行了初步探討,肯定了新準則對無形資產確認與計量的改進,同時指出了新準則下無形資產確認與計量存在的缺陷並提出了完善無形資產確認與計量體系的建議。
關鍵詞:新會計準則 無形資產 會計確認 會計計量
一、新準則對無形資產確認與計量的改進
(一)無形資產確認方面的改進
1.新準則擴大了無形資產的外延。這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取消了時期是非的限制,舊準則規定無形資產必須是長期性資產,而新準則對無形資產的定義卻沒有使用“長期”這個限定語:二是新準則以“源自合同性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的描述性規定代替了舊準則中“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特許權等”的列舉性規定,這種描述性規定使得新的無形資產準則更具有覆蓋性、前瞻性,且能避免列舉法掛一漏萬的侷限。
2.研究開發支出的處理與國際趨同。舊準則規定企業自行開發並依法申請的無形資產,其進賬價值應按依法取得時發生的註冊費、律師費等用度確定,依法申請取得前發生的研究與開發用度,應於發生時確以爲當期用度。新準則規定“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的支出,應當區分研究階段支出與開發階段支出”,研究階段的支出,仍按舊準則的規定進行用度化處理;開發階段的支出,若同時滿足第9條所規定的條件的,才能確以爲無形資產。新準則的這一規定無疑比舊準則科學得多。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註冊費、律師費只是佔無形資產價值少部分,無形資產的價值更多體現爲開發階段的支出,將研究開發支出部分資本化符合信息的可靠性和相關性原則。
(二)無形資產計量方面的改進
1. 考慮了貨幣時間價值。舊準則規定,購進的無形資產應該以實際支付的價款作爲進賬價值。新準則中規定外購無形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際上具有融資性質的,無形資產的本錢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爲基礎確定。
2. 無形資產攤銷的另一個重大變化是,新準則規定企業在每年年度終了對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及攤銷方法進行復核,當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及攤銷方法與以前估計不同時,應當改變攤銷期限和攤銷方法。可見,新準則在這一方面的規定更切實、更具體,也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
二、新準則下無形資產確認與計量的缺陷
無形資產會計準則的種種變化,說明新準則總體上在各項規定的全面性、完善性上取得了很大進步,但由於受社會、經濟條件以及會計學界對無形資產領域研究的侷限性的制約,新準則對無形資產確認、計量方面的規定尚存在一定的缺陷。
(一)無形資產概念內涵過於狹窄
現行無形資產的確認範圍。財政部於2006年發佈的《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中對無形資產界定的概念是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
無形資產確認範圍過窄使得大量實際存在而且價值頗高的無形資產遊離於會計覈算的範圍之外,使會計資料反映的內容嚴重失實。
(二)單一的貨幣計量單位不公道
新準則對無形資產的計量規定有所完善,採用了歷史本錢法、現值法、公允價值法等多種計量屬性,使得無形資產的價值能更好地反映經濟事實,進步了會計信息的決策相關性。但在計量單位上,仍採用單一的貨幣計量單位。 三、完善無形資產確認與計量體系的建議
由於新準則尚存在如上缺陷,筆者以爲,應對無形資產的確認與計量體系進行完善。
(一)無形資產內涵的拓展
在對國內外無形資產文獻研究及分析的基礎上,筆者試着提出對無形資產概念的全新理解:無形資產是指能用於商品或勞務的生產或供給、出租給其他單位或治理目的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資產,它預期能給企業帶來高於一般水平的經濟利益。
新會計準則下無形資產覈算的探討
學識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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