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民商事法律近期展看及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基地的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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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紀民商事法律近期展看及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基地的建設
一、21世紀民商事展看

  (一)民法典尤其是物權法的制定已爲時不遠

  作爲市場基本法的民法典的起草和制定已納進了立法機關的議事日程。當前,法律界對於制定民法典和物權法的爭論非常激烈,爭論的的範圍也非常廣泛,從立法條件到立法體例,從整個法律到具體制度,幾乎涉及民法典和物權法制定的方方面面。我們以爲制定民法典和物權法是適宜的。只有制定民法典,才能爲交易當事人從事各種交易行爲提供明確的行爲規則,使其明確自由行爲的範圍,逾越法定範圍的後果和責任,從而對其行爲後果有公道預期,這就能從制度上保障市場經濟的良性運轉,有利於市場經濟秩序的建立。不僅如此,民法典的制定也有利於我國民法體系的完善。至於民法典的立法體例,普遍的看法是採用德意志模式,但是對於具體的編章則不必十分拘泥。在將來的民法典中,人格權法、侵權行爲法應該獨立成編,而對於民事責任制度,固然在《民法通則》中獨立成編,但我並不贊成在民法典裏繼續這種體例。在民法典的制定過程中,民事證據法也應該成爲其中的一部分,由於基於民事證據法的性質,這樣做既可以避免對原民事訴訟法的重大修改,也不會到民法典的體系。當然,民法典的制定不可能一步到位地進行法典編輯,而需要通過分段制定最後彙編整理的方式來完成。當前的首要任務就是加快物權法的立法工作。

  物權法是我國民法典的重要組成部分。有人以爲我國的物權法由於涉及國企改革中的產權關係題目以及其他一些尚待解決的題目,經驗不足。我們以爲這並不足以影響物權法的制定,理由有二:其一,這些題目不可能僅僅依靠物權法就得到解決;其二,在現實生活中已經產生了大量的財產關係需要物權法來調整,比如,的土地承包經營關係,國有土地使用權關係。因此,我國物權法應及時反映所有制的改革成果,從法律上確認各類主體對其財產所依法享有的權利,保障所有權和其他物權的轉讓,維護財產交易的正常秩序,進一步促進多種所有制結構的發展和新舊體制的轉軌。當然,對於物權法制定中的題目,如物權行爲無因性題目,他物權的體系題目,都需要經過長期、激烈的討論後才能形成比較成熟的意見。

  (二)加進世貿組織(WTO)將給我國的民商事法律帶來機遇和挑戰

  加進世貿組織是我國實行主義市場經濟確當然選擇和必然結果,它將爲我國的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營造一個更加有利的國際環境,加快我國的產業結構調整和資源的公道活動,增強我國的競爭力,推動我國參與經濟的全球化,並進步我國的國際地位。

  從法律上看,加進世貿組織將給我國的民商事法律帶來機遇和提出挑戰。我們以爲,在加進世貿組織的過程中,要揚長避短,減少國際市場對我們的衝擊,最重要的是完善我國的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以符合市場經濟的需要和中國加進世貿組織的要求。

  目前,加進世貿組織會給我國法律帶來一定的衝擊。一方面,世界貿易組織在誕生前後形成的、要求加進世貿組織的成員所必須接受的一攬子經貿協定和協議,已經成爲世界各國開展經貿合作與競爭的“遊戲規則”,它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共同接受的國際貿易的慣例與規範,並且成爲國際經濟貿易法律體系的核心部分。因此,在加進世貿組織的前後過程中,我們必須清理現有的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對一些不符合世貿組織規則的規定應當予以修改、廢除和補充,對一些分歧適的做法應予調整。另一方面,加進世貿組織後,我國需要履行在雙邊和多邊協議中承諾遵守的義務。作爲法律部分來說,也應當清理現有的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對於那些有歧視性的、違反公平貿易原則的規定,尤其是那些不符合我國在加進世貿組織過程中所作的承諾的規定,應當予以修改甚至廢除。例如,我國現行涉外經濟法規中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應以出口爲進口的先決條件的規定,顯然是不符合世貿組織規則的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