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建構下法律社會學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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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會秩序得以建構的根源:社會決定論視角下個人與社會的雙重建構

社會秩序建構下法律社會學論文

涂爾干的個人與社會關係思考最典型的即爲社會決定論。社會決定論也是涂爾干的主要理論之一。爲了理清涂爾干眼中的個人與社會,以及以此形成、建構的社會秩序,我們先對社會決定論思想進行梳理。社會決定論的基本觀點包括:

(1)個人依賴社會,社會控制個人,個人與社會是相對應的性質完全不同的實體。

(2)社會現象不僅具有外在於個人的獨立性,還具有對個體的強制性。而涂爾干所強調的,即是這樣一種社會決定論。對於他而言,社會事實不僅是一種作用於行動者個人的外在強制力,它同時也是一個決定着他們的行爲傾向的集團性力量體系。這些對於社會與個人關係的思考,在《社會分工論》中僅僅只是一個開端。關於個人與社會的關係,涂爾干在《自殺論》中進行了更爲深入的闡述。通過用社會與個人的關係解釋自殺的原因,涂爾干提出:社會的人需要一個高於個人的社會目標;對這個目標所負的義務不至於使他失去自主;他的慾望應受到社會秩序給予的一定程度的限定。這具體的三個命題也完全可以與《社會分工論》中“個人通過各自出讓一小部分利益而獲得彼此的共識”共鳴。由此我們可知:正是因爲集體意識,個人才能夠得到集體賦予並承認的身份,即正是因爲社會,個人才成爲個人。進而,社會並不是人思想觀念所形成的一種意識化存在,相反,個人是由社會分化出來的且不可避免的帶有社會的烙印。從這個角度上說,社會既參與建構了有限個人,個人又是構成社會的一部分,個人與社會最終實現了雙重建構。

二、法律社會學視野下社會秩序建構與整合的手段——法律

涂爾干極力強調社會不是觀念性的,而是一個具體的存在,因此社會秩序是可以通過具體的手段得以表徵和考量的。這正是法律與社會學交叉的核心部分——法律是社會秩序建構與整合的重要手段。涂爾干認爲:“社會團結屬於社會學研究的領域。我們通過考察它的社會作用,才能全面徹底的瞭解社會事實。”同時,“要想使團結具有一種可以把握的形式,社會的後果就應該爲其提供一種外在的解釋。”“外在的解釋”即社會秩序建構與整合過程中的幾種手段,這些手段同時也是社會秩序的表現形式和考量標準,其中最重要的即爲法律。

(一)法律的意義

涂爾干認爲,社會的結合是一種道德現象,研究社會不可能從其內部進行,而必須考察他的外部表現,而法律就是社會結合最穩固、最明確的外部表徵。社會秩序在本質上具有法律意義的,不可能存在離開法律的社會團結。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對法的本質的研究可以揭示社會的變遷。通過法律來考察社會秩序並以此對社會進行二元劃分是涂爾干創造性的社會思路。“法律的首要性質就是社會性”在他看來,“任何持續存在的社會生活都不可避免地會形成一種限制形式和組織形式。法律就是這些組織中最穩固、最明確的形式。”

(二)法律的劃分

在《社會分工論》中,涂爾干將社會分類與不同的法律形式相對應,從歷史的角度、社會的角度對法律進行了劃分,即壓制性法律和恢復性法律。進而證明了法律隨社會的變遷而變遷,作爲一種單獨的社會事實表徵着“社會“這個抽象的表達。“由於內在事實是以外在事實爲標誌的,所以我們能借助後者來研究前者”。內在事實是社會團結、社會秩序,外在事實即是法律等與社會相應的社會秩序調控手段。“儘管社會團結是非物質性的,但它也並非只具有一種純粹的潛在狀態,而是通過一種可感的形式表現出來。”涂爾干顯然將法律等社會秩序調控的手段認作了社會的“可感形式”。在涂爾干的視角下,法律是社會秩序建構的手段,是維護社會團結的工具,也是劃分不同社會形態的標的。綜合《社會分工論》的機械團結、有機團結的章節,我們可以綜述:在機械團結的社會,法律主要以打擊反抗、維護集體感情的'壓制性法律爲主。而在有機團結的社會,則以恢復社會秩序爲目的的恢復性法律爲主。“恢復性制裁法既然不包含共同意識,那麼它所確定的關係就不會不加區分地針對任何人。這就意味着,它並不是個人與社會的關係,而是某些有限的卻相互發生聯繫的特定社會要素之間的關係。”也就是說,“恢復性法律將個人意識維繫於社會意識是需要中介的。”在《社會分工論》中,涂爾干將這種有機團結社會中恢復性法律的中介訴諸於法團。法團的行動可以被視爲一種對國家和社會間常規互動。

(三)習俗與法律的關係

在維護社會秩序的他律手段中,除了帶有明顯強制性和暴力性的法律以外,習俗也是一種他律手段,只是表達方式相對溫和一些。“一般來說,習俗是不與法律矛盾的;相反,它正是法律存在的基礎。當然,有些時候在這一基礎之上並沒有什麼法律存在,有些社會關係也只能根據某些來源於習俗的分散形式得到規定。”但這只是存在於“法律不再於社會的現狀相吻合”的特殊情況。涂爾干說:“如果某種社會團結單純是由習俗表現出來的,那麼它肯定是一種次級秩序。反過來說,法律表現出來的社會團結是本質的。”,也就是說,一般習俗與法律是共同發揮作用的,或者說,習俗更多的已經融合進法律裏,在每一個法律手段的背後實際都包含着一定的習俗意識、集體意識。而當且僅當在法律的手段進入了無力、空白的領域,習俗便成爲公認的他律手段。當然,社會秩序建構和整合的手段還包括道德、宗教等,限於篇幅,在這裏不作贅述。綜上,對社會秩序的探討已經有了比較全面的梳理,但理論的價值更在於指導實踐,經典著作在當下的重要性正在於它所提出的問題以及思考方向仍被現代人所接受,仍存在植根的土壤——在當代背景下,產生於西方的百年前的涂爾干社會秩序建構思想是否能爲中國現實社會提供理論可能性?

四、當代背景下社會秩序整合的意義

涂爾干思想曾經引起西方世界的廣泛討論,近年中國對涂爾干的討論比西方世界更熱烈。筆者揣測原因一方面是根據客觀情況,中國引進涂爾干思想比較晚;更重要的一方面是在現代社會,涂爾干的相關社會學思想在中國有比西方世界更爲契合的連接點。我們分別對兩種社會進行探討,從而找到涂爾干思想在中國地域的生命力及現實意義所在。

(一)西方個體主義上的集體發展

文藝復興之後,西方世界個體主義傾向盛行,強調每個人都更關注個體的利益和價值。而個體主義與涂爾干所強調的社會與個人關係理論始終有一種張力——不能完全稱反比關係,但有負相關性。這也是在現代西方世界,涂爾干理論有被邊緣的傾向原因所在。雖然涂爾干在著作中也表明了個體充分發展的有益之處,但其所強調的社會先在、共同意識和集體感情,都更着力於社會的作用,強調了社會作爲一個整體存在的社會事實的作用。我們不難發現其與個體主義相對盛行的現代西方內化了的衝突。

(二)中國集體主義下的個體發展

無論是西方的個體主義盛行還是古代中國的集體主義過於嚴重,涂爾干的理論都不能得到最大的發揮。然而,當代中國的國情與涂爾干社會決定論視角下社會與個人的雙重建構有着高度吻合的連接點:既有歷史文化傳承的集體主義和個體又受西方文化影響開始充分發展。這是在這個意義上,涂爾干理論對當代中國現實最爲符合,也就相應具備極強的指導和實踐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