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在我國市場經濟中的角色定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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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至今日,民衆的物質文明得到極大的豐富與改善,與市場經濟的發展不無關係。回顧我國市場經濟發展歷程,以1978年改革開放爲起點,1984年十二屆三中全會提出發展商品經濟,並於1992年十四大提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號角,最終建立符合中國特色的市場經濟體系,是一脈相承的必然。

民法在我國市場經濟中的角色定位論文

筆者認爲,市場經濟應秉持“自由原則、平等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三原則爲市場經濟的靈魂,是一條紅線,貫穿始終。此外,我們談市場經濟,不能迴避法治,市場經濟的發展離不開法治,而談及法治,民法的功用不可忽視,因由市場經濟的內在規律與民法的普世價值有異曲同工之處。本文以民法在我國市場經濟中的角色定位爲題,旨在探尋市場經濟的三原則與民法核心價值的碰撞,以此導出民法在經濟運行中的功效。

市場經濟所倡導的自由、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只有在法治社會下才能凸顯出應有的價值,而市場經濟是通過市場機制來實現資源優化配置,在此過程中,作爲民法所提倡的法律理念與此息息相關,也即民法所詮釋的意思自治、平等理念、誠實信用等法理滲透其中,與其脣齒相依,且相輔相成。

故此,按上文邏輯,而延伸至法理層面,形成財產所有與交換爲目的,由主體、物權、債與合同制度所建構的民法體系。那麼,筆者結合自己所思,從另外視角展開民法在市場經濟中所扮演角色爲何的闡述。

誠然,談及民法角色定位問題,我們首先對民法要有立體認知。民法二字,追根溯源,由羅馬法沿襲而來,羅馬法分爲市民法與萬民法,前者適用於羅馬市民,後者適用於羅馬市民以外的人,在法律史發展中,近代《法國民法典》及《德國民法典》皆爲市民法的代表。而我國對民法的考究,應於《尚書-孔氏傳》中有所闡釋,爲調整民事財產關係的法律規範。至近代與當代,對民法的研究與認知不斷深化,由廢除六法全書後,相繼有1956年《民法草案》、1982年《民法草案》、並於1986年頒佈《民法通則》,以至於今日的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法律體系日臻完善,奠定了民法典的根基,對於民衆創造財富及保護財產的安全性與穩定性給予至高無上的民法地位,從而保障市場經濟健康而穩健的發展具有戰略意義。

那麼,筆者簡要的從三方面論證民法在市場經濟中的角色定位:

民法在市場經濟中的角色應爲權利法。如何闡述權利法的內涵,應對權利進行考證,如《辭海》認爲權利爲義務的對稱。指法律上的權利,自然人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權能或享受的利益;指社會成員的章程規定成員可以享受的'利益和允許行使的權力。凡此種種,圍繞利益、權威、規範、保障……可謂衆說紛紜。筆者以爲,權利理解爲利益更貼近事物的本源,是一種對事物本質的認可與提煉,耶林的《爲權利而鬥爭》就是對權利爲利益說的最佳明證。那麼,權利法喻爲權利在法律層面的固定,或類型化,便使民法在市場經濟中的角色明朗化,更易於保護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係與財產關係,對於市場經濟的良性發展有積極的作用。民法通則頒佈時,國家正處於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期,但通則內容設定的前瞻性,與時俱進且體現民法的先進之處,對於保障市場經濟下民衆進行商業活動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既然民法爲權利法,其應有之價值與功效應伴隨經濟行爲而有所體現,任何經濟行爲的主體皆由人實施,並由人的意識所主導,進而產生一定的社會關係,即爲法律關係,並由結果或預期所左右,此刻民法之利益說便順理成章,對於建構市場經濟體系也爲題中應有之意。

民法在市場經濟中的角色應爲私法。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係與財產關係的法律,不言自明,其要旨即爲平等主體間法律關係。而公法與私法相對,調整隸屬關係,此爲學界通說。當下,市場經濟以意思自治佔據主流,更多的體現契約自由,是最高級的私法自治,而其源於意思表示,且具有法律約束力,並受法律之保護,在這樣市場經濟的境況下,創富的積極性會帶動市場活躍度,這是市場經濟規律的本質所在。另外,法無明文禁止則爲允許,但凡不違反法律與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及禁止性規定或公序良俗,完全在私法自治領域,賦予主體更大的自由權,這是民法在市場經濟中的角色所給予的肯定。

民法在市場經濟中的角色應爲保障民生之法。所謂民生之法,即爲正義之法,是實質正義而非形式正義。民法精髓爲正義的訴求,是正義二字在民法層面的顯現。何爲正義,可謂見仁見智,古希臘大哲德謨克利特認爲,正義即爲各盡其責,各安其分;正義是一種價值評判標準。而亞里士多德則認爲,正義即秩序;正義即平等;正義即法律;正義即以公共利益爲依歸。可見,亞氏所倡導的正義觀與民法的內在要素的因果是吻合的。誠然,構成民法體系的分支不同,所調整的法律關係不同,保護的對象亦有別,但聚焦在財產及人身層面是民法爲保障民生之法的根本。民生是大概念,內涵及外延包羅萬象,而民法所保護的對象爲民生一部分,由民法內在價值所使然。

綜上所述,民法在市場經濟中的角色定位關乎改革的成與敗,關乎民衆的福祉,關乎民法的社會效果的彰顯。二十一世紀,爲民法時代,亦爲民法詮釋普世價值理念的時代。讓我們謹記中國夢、人民夢的深刻寓意,把握時代脈搏,讓神聖的民法步入民主的殿堂,爲民所用,使我國早日跨入世界強國之林的快車道,爲之祈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