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衍生工具對財務會計理論的衝擊及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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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工具對財務會計理論的衝擊及對策
根據美國財務準則委員會第119號準則公告中的定義,“衍生工具是期貨、遠期合約、互換和期權合約以及類似性質的金融工具,如利率上限與固定利率借款承諾等。”其計價往往由利率、匯率、指數等決定。,全球金融市場上的金融衍生工具已達1200餘種,其產生和對會計行業形成了不小的衝擊。在國際金融市場中,金融衍生工具多以一種兼有保值和投機功能的派生金融工具的面孔出現,包括期貨、期權、利率互換、貨幣互換和遠期利率協議等。從其產生至今,才20多年的,但近年來發展十分迅速。我國雖然起步較晚,但卻取得了突飛猛進的發展。尤其是隨着改革開放的深入,在逐步實現資金商品化、利率自由化、銀行化、金融市場國際化的過程中,我國開始有選擇地使用金融衍生工具。在運用過程中認識到,金融衍生工具可以使運用者在使用適當時獲利,但也可給其帶來驚人的損失,甚至是一敗塗地。金融衍生工具具有高風險的特徵,概括起來,其風險有信用風險、運作風險、系統風險、風險、流動風險和市場風險。儘管如此,因爲其內部槓桿作用的誘惑而被廣泛地採用,並且多以表外形式存在,這無疑給使用者帶來極大的風險。另外,金融衍生工具會計作爲會計的一個新分支,由於人們對金融衍生工具的`概念、用途等方面的認識尚未達成一致,從而給傳統會計的理論和實踐提出了許多新的。於是,如何正確認識金融衍生工具,它給會計界將帶來什麼樣的衝擊和,以及如何面對其帶來的衝擊,將是本文擬闡述的問題。

  一、全國衍生工具對會計確認的衝擊及對策會計要素是對會計對象進一步的分類,以便把會計對象納入會計覈算體系進行反映,儘管各國在要素分類的處理上不同,但在要素定義中都有一點:即都是對過去已發生的交易或事項分類的會計對象。而且均應滿足兩個標準:一是與該項目有關的利益很可能流入或流出企業;二是該項目的成本或公允價值能可靠地計量。

  (一)衝擊

  1.關於“資產”、“負債”的確認

  金融衍生工具對會計要素的衝擊着重體現在資產、負債兩要素上。按現行會計要素定義,資產是企業所擁有或控制的能給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可用貨幣予以計量的經濟資源。金融衍生工具顯然不完全符合以上定義和標準:一方面,其立足點不在於過去發生的交易事項,而是具有“未來”的時態性,即金融衍生工具是一種對未來權利和義務的約定,是一種對將來要發生的交易所制定的協議,而且很有可能這種交易根本就不發生。另一方面,金融衍生工具具有較高的風險,於是其將帶來的未來經濟利益,無論在時間上和金額上都難以確定。這樣,根據現行會計模式下的資產確認標準,很難將其納入財務報表的資產中予以覈算。

  負債也是一樣。按傳統會計理論,負債是由過去交易事項帶來的需要企業在未來期間用資產或勞務進行償付的債務。這一定義強調負債有確切的或可以合理預期或估計的債權人和償還金額。金融衍生工具則有所不同,相對而言,其只是一種可能負債,而且這種負債也許永遠無法成爲真正的負債。由於和傳統會計要素的定義相去甚遠,所以很難將金融衍生工具作爲負債予以覈算。

  2.對“收入”、“費用”要素的衝擊會計處理有收付實現制和權責發生制兩種原則。傳統的財務會計往往採用權責發生制,並要求所確認的收入是已實現的收入。其實,無論是權責發生制還是收付實現制,都以過去發生的交易或事項作爲覈算基礎,而對未來可能發生的交易或事項則不予反映。對於傳統的收入、費用,這一原則能起到很好的作用,但對於作爲預期合約的金融衍生工具,由於其可能帶來鉅額未實現利得或損失,則權責發生制就顯得力不從心了。

  而金融衍生工具在訂立合約時,雖然雙方權利義務已基本確定,但交易並未實際發生,而且可能到期時也不會發生,如期權交易中到期選擇不執行。也就是說,金融衍生工具的權利與責任並未實際發生,收入也尚未實現,按傳統會計的確認標準,現行會計不能反映未來的財務活動,不能及時揭示金融衍生工具的潛在風險,不能反映金融衍生工具的未實現持有損益。如果在合約履行時以實際市價入帳以確認損益,則不能反映金融衍生工具從簽約到交易過程中的風險,同時也無法滿足信息使用者進行決策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