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間地上權若干法律問題探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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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課題研究的目的及意義:

空間地上權若干法律問題探究論文

空間地上權的概念: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內,以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爲目的而使用其空間之權。

隨着全球經濟的不斷髮展,人們對於土地空間的利用已不再限於地表,土地空間的利用立體化趨勢是必然的,空中花園、空中樓閣、地下商場、地下交通等只是一個開始。因此必須有相關的法律出現,規範空間地上權權利人的權利和義務,從而促進空間資源的合理開發,對提高社會資源的整合利用率有重大意義。我國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物權法》及一些規範、條例和地方性法規略有涉及“空間地上權”,《物權法》目前並未直接承認空間地上權的存在。

因此,本課題意在探討我國立法體系應如何完善空間地上權,提出我國目前立法缺陷,以及提供一些立法理論的初步探討。

二 、 本課題的國內外研究現狀

(一)國外的研究現狀

國外對於空間地上權的立法和理論研究都存在很多爭議。首先是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本身的立法體系不同,因此空間地上權作爲一個新的權利,在各自法系中的定位、性質也不同。其次就大陸法系或者英美法系國家之間也並不統一,甚至於同一個國家內,雖然立法只有一種觀點,但是理論學說卻也存在很多不同派別。

1、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看待空間地上權的區別

首先,空間地上權是大陸法系的概念,英美法系並未直接定義過空間地上權,而僅有空間權的概念,在談及空間地上權時,往往都是用空間權概念予以界定,或稱之爲空間租賃權等。

其次,由於各法系立法的淵源側重點不同,導致空間地上權的定位和性質也大相徑庭。由於英美法系以判例法爲主,沒有完整的物權法概念,因此空間地上權是空間權的一種,可視爲一種獨立的財產權利可以轉讓、租售等,因此是採用獨立立法的形式。而大陸法系由於其有完整的物權法體系,空間地上權作爲一種物權法,也不能完全獨立於該體系,因此,空間地上權是基於地上權而細分出來的一種特殊地上權,以區分一般地上權。

2 大陸法系立法與理論研究

在立法上,大陸法系國家的觀點是大致一致的,認爲空間地上權只是一種特殊的地上權而已,並非一種新生的用益物權。它的客體是土地上下一定範圍內的空間,一般地上權客體爲地上地下全部空間,因此空間地上權和一般地上權的差別只在於量上,並無本質的區別,其權利來源仍基於土地。

然而,在理論研究上,不同國家和地區中都常常同時存在很多派系及各種學說,但對於空間地上權的性質區分主要集中於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爲,空間地上權是一種特殊的地上權,其客體是獨立的土地,但是土地的利用本身就離不開空間的利用,權力來源爲土地所有權;另一種觀點認爲,空間地上權是一種全新的用益物權,其客體是空間,這種新興物權之所以新就新在於,它的開發利用可以是可以完全獨立於土地一定範圍的空間,權力來源爲空間自身的所有權。

(二)國內的研究現狀

我國對於空間地上權的認識較晚,導致目前國內立法只是剛起步,還在初級階段。

1國內立法現狀

目前,涉及到空間地上權的有《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以及一些地方性法律法規,但並未專門提出“空間地上權”概念,涉及內容較模糊、淺層,主要還是依附於土地的管理,尤其是空間權部分未單獨規定其相關權利。

2國內立法缺陷

簡而言之,我國目前關於空間地上權的立法限於初級階段,存在以下缺陷:第一,立法層次低,多爲地方性法規,具體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及《物權法》等)涉及的內容十分有限,不能滿足當今社會經濟高速發展的需求。第二,立法體系不完善,首先沒有專門且完整規範空間權的法律法規存在,《國防法》、《物權法》和一些行政規範、地方性法規不完整、統一。第三,相關的配套制度不齊全,譬如登記、取得消失、轉讓變更、租賃及相鄰關係等不具體,幾乎不專門涉及“空間地上權”概念。

3、國內學者提出的完善建議

國內學者受到國外學術研究的影響,對空間地上權已有較爲全面的認識,提出了單獨系統立法的建議,嚴格界定具體的權限範圍,完善相關登記配套制度。但思路主要還是和之前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學者觀點雷同,有各種爭論。

三、我的觀點

立法的根本目的是服務於人民,促進於社會的發展。因此,我國在對“空間地上權”立法時應注意結合我國國情,以及我國的經濟現狀空間地上權的利用趨勢,綜合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各自的`優點。

我認爲對於空間地上權到底是新的物權還是特殊的地上權,應該以辯證的思維來看。首先是弄清楚所謂空間地上權的對象是限於一個什麼具體空間範圍內,應該有一個專門而完整的法律體系,全面地協調空間權、地上權、空間地上權等幾個主要權利之間的關係。至於具體權利範圍細節和實踐中的操作問題,可是用行政法規予以規範,政策引導,做好立法的相關配套制度,促進社會空間資源高效率的開發利用。

四、論文提綱

1.引言

2.空間地上權概述

2.2空間地上權的概念與特徵

2.3空間地上權的性質

3我國關於空間地上權的法律缺陷

3.1權利界定不明確

3.2 立法層次低

3.3 立法不成體系

3.4 立法相關配套制度不完善

4.完善我國空間地上權法律規定的立法建議

4.1 將空間地上權的界定具體化

4.2 提高立法層次

4.3 立法體系化

4.3完善空間地上權相關配套制度

5.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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