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法律多元與法律現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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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律現代性的理論基礎、內涵以及自身所蘊含的矛盾等理由都帶動了法律的多元化發展與研究,法律多元與法律現代性二者註定交織於法律發展的社會中,但二者在交融中也表現了內在的深層張力。其中,法律多元對法律現代性研究的策略論尤須注意。

淺論法律多元與法律現代性

[關鍵詞]法律;多元;現代性

一、看待法律多元的三大視角

關於法律多元這一概念,只有從多個視角分析才能更詳細地瞭解其中含義。下面借鑑拉德布魯赫的法哲學觀點將對法律多元的看法分爲個人主義、超個人主義和超人格主義三大視角。,個人主義視角下的法律多元。個人主義提倡個人至上,身爲人類個體的每個人是最的,對於法律多元,這只是法律表現形式的不同而已,其內容必向着個人主義理想而發展。新自然法學派的一些主張與此契合。法律制度服務於這一普世理想時,法律總有一天會統一,即個人主義者們所預測的世界統一法。其次,超個人主義視角下的法律多元。超個人主義可以理解爲集體主義甚至民族主義,它主張法律制度、體系及過程的存在不以個人而以集體爲目的。不同的集體存活至今形成了不同的法律體系,它是民族精神的體現,是國家意志的體現。其代表性學派當屬歷史法學派。他們認爲多元的法律體系是多元集體(或國家)自發秩序的本質體現,不可擅改。最後,超人格主義視角下的法律多元。超人格主義也被拉德布魯赫稱爲“物格主義”,他以人類所創的文明而非人本身作爲最高價值。超人格主義視角下的法律多元是多元文明的一個分支。它不以個體也不以主權或民族來劃分多元標準,而是以文化大區域來劃分多元(如東方和西方),並且它在提倡文化多樣性的同時也涵蓋了對法律多元的認可,這方面以法人類學家觀點爲典型。

二、法律現代性理論的發展

法律現代性理論在西方與非西方之間有着不同,而在現代與後現代也面對着不同的態度。來說其發展經歷了由提出到反叛而再認識的過程。

(一)法律現代性理論的提出

早期提出法律現代性理論的典型學者是馬克思·韋伯,他認爲西方現代法律體系的形成是由“去魅”而漸理性化的過程。“所謂法律現代性,也就是法律的形式合理性,程序嚴密性和技術的精確化。”西策略律現代性始於羅馬法的復興,在各國法典化運動中(英美法在此時期也經歷着體系的整合)轟轟烈烈的發展着。與此不同的是非西方國家或地區的法律現代性發展多始於西方國家的入侵。而在這些國家或地區,法律現代性研究也起步較晚。面對着西方現代型法律制度體系及文化方面的外在壓力,非西方學者有些主張西化以實現本國的法律現代性,有些則主張以本土資源進化而達至本國法律現代性。

(二)法律現代性理論的反叛

西策略律現代性的擴展,非西方國家大量移植“現代法律”,並派人學習西策略律。但法律移植過程中的“水土不服”以及非西策略學家一面受到後現代主義思潮影響一面以自己國家文化對所學西策略律制度體系的反思導致對傳統法律現代性理論的反叛。曾經迷失自我的非西方學者拾起了“知識地方性”的武器對法律現代性理論提出挑戰,並質疑了 “傳統與現代”的效用。他們認爲,從認識論上知識是有地方性的,西方也不例外。其法律現代性的模式有其特殊的地方,而將這些特殊用於他方促成法律現代性是一種生搬硬套。

(三)法律現代性理論的再認識

法律現代性作爲一種理論被提出後再到質疑和反叛是一個過程,但認識的發展規律可知這會隨實踐發展而被認識。由各國法律發展實踐看來,法律現代性雖然在有些地區步履蹣跚但依然前進,是不可逆轉的趨勢。法律知識具有地方性固然沒錯,但任何模式的法律現代性都既有普適性原理又有地方性知識。普適原理價值上在各地區能夠找到相契合的點,而策略上則需相互借鑑。

三、法律多元與法律現代性的張力

法律多元雖因視角不同而範圍標準和價值評價不盡相同,但作爲一個事實,它是指各地共時的法律發展樣態的不同。而法律現代性是一國甚至全球法律從傳統到現代歷史的演進過程。在整個近現代史上,二者相互交融構繪了異彩紛呈的瑰麗畫卷,但從中也不難發現二者間存在深層的張力。

價值上,法律多元阻礙了法律現代性發展。對法律多元的讚許或認可是爲了民族精神的延續、政權的獨立以及文化多樣性的保留等。而這些深層價值使得法律現代性的進程趨緩。如薩維尼的主張與呼籲推遲了德國民法典的出臺。的`確,西策略律現代性模式的擴張有意識形態輸出之嫌,在價值上與法律多元的對立時烈時緩。這裏就要從非西方國家或地區自身發掘出與西策略律現代性價值相契合的平衡點。此非文章論題,故不詳述。

策略上,法律多元推動了法律現代性的發展。其一,法律現代性過程中遭遇法律多元是現實性的理由,而法律現代化本身又是一個的趨勢,這就促使法律現代性發展的策略得以完善。其二,非西方國家不可在價值上直接借鑑西方發達國家,卻可以從策略上看西方如何學習甚至繼受他策略律,從而推進多元的法律現代性發展。

四、法律多元對法律現代性研究的策略論

法律現代性因法律多元而不再長驅直入,其策略改善體現於法學研究的策略論中。下面闡述法律多元對法律現代性研究的策略論體現。

法學理論研究策略即指在法學領域提出理由和認識理由的策略。法律多元真正能引起學者注意時,其研究策略的轉變對法律現代性發展可產生巨大突破。

(一)從簡單比較的策略到功能性原則

不要這樣提問:“外國法怎樣調整德國所謂先位繼承和後位繼承?”人們應當試圖查明外國法考慮以什麼策略滿足立遺囑人在死後長期制約其遺產的要求,不是簡單比較各國家或地區類似的法律規定而以自己的價值判斷選出較爲優良的制度作爲法律現代性在這一的範本,而是找出類似理由在各國各地的解決策略。雖策略各異,但功能相近,哪個解決得更好才能被髮掘出以供法律現代性的參考。

(二)從單一對比的策略到系統性原則

若以單個法律制度的比較來看,非西方國家的法律很少有西方國家法律體系性強、邏輯完整、過程嚴密。甚至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律制度也不如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制度嚴謹。其實不然,當一個學者將各地法律體系作爲與西方國家法律體系地位對等的體系來看時,他會導出迥異的結論。並且當他將該國家或地區法律置於其所在的文化系統中時,就不會簡單地以“前現代”將其一筆帶過了。

(三)從單向分析的策略到衝突論原則

衝突論的策略源起於社會學,然而社會學者對此也是見仁見智。但就多元法律中能夠推動法律現代性的衝突論研究策略而言,當以齊美爾與科塞一脈的衝突論爲鑑。齊美爾主張相對緩和的衝突對社會起積極推動作用,科塞則主張社會衝突並不就是均衡系統中的病態,它“可以在羣體和其他人際關係中承擔起一些決定性功能……”

對法律多元在法律現代性發展中所產生的不可避開的衝突不必過於悲觀,反而應從法律的單向分析進入衝突論的策略中以瞭解多元法律制度中的本國法及外國法,從而達到更高層次的整合以推動法律現代性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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