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合同法中的意思表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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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錯誤是影響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性的重要因素之1。在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法律中,錯誤有不同的概念界定、不同的適用規則和法律救濟。兩大法系錯誤制度的類型有:動機錯誤、表示錯誤,其中表示錯誤又分爲表示內容上之錯誤、表示行爲上之錯誤及誤傳或傳達錯誤。而對“錯誤”的規制,應從意思自治、交易安全和信賴利益等價值間尋求平衡點。意思自治的完整性固然應當得到尊重,但交易安全、信賴利益也確實需要保護。基於此,對可獲法律救濟的錯誤作出了嚴格限制。意思表示錯誤被允許撤銷或歸於無效,只是特定情況下的例外救助,而不是隨意適用的`普遍規則。我國民事立法中沒有使用“錯誤”概念,也沒有完善的“錯誤”制度。相關民事法律中規定的“重大誤解”,實際上就是外國法上的“內容錯誤”,但對動機錯誤和表示錯誤中的表示行爲上之錯誤均未規定。對“重大誤解”法律行爲中當事人的撤銷權規定是模糊的,且對其主觀狀態也未界定。爲此,有必要加強對錯誤制度對研究,以完善我國立法。

關鍵詞:意思表示錯誤;重大誤解;錯誤的救濟;重大過失;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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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包括:畢業論文,任務書,開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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