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貿易政策探究論文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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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傳統的貿易模式和形態,對各國調整傳統的商業交易關係的法規提出了嚴峻的挑戰;更爲重要的是,電子商務在全球範圍的迅速發展,也使人們充分認識到建立電子商務全球性技術標準和貿易法規的重要性。電子商務在WTO第一次部長會議上(1996年)被納入多邊貿易體制,從1998年起各成員同意暫不對電子傳輸的商品徵收關稅,第四次部長會議決定順延,直到第五次部長會議進一步達成協議。電子商務的高速發展給國際貿易的多邊規則和各國經濟發展帶來了重大的政策影響,有關許多重要的電子商務國際貿易政策仍然有待WTO做出決定:到底是關貿總協定(GATT)還是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應該適用於電子商務的國際貿易,或者這個領域是否應該使用一套完全獨立的規則?如果把電子商務定義成服務,到底應該歸類於哪種模式?電子商務暫免稅能否成爲永久的規範?上述幾個主要問題關係到電子商務這一新型交易方式在WTO貿易框架下的地位。

電子商務貿易政策探究論文範文

適用GATT還是GATS

現在有6種不同的電子商務媒體:電話、傳真、電視、電子支付和貨幣轉帳系統、電子數據交換和互聯網。但是互聯網處於支配地位,在國際服務傳輸方面其它手段無法與之比擬。從國際貿易多邊規則及國內經濟政策方面,這樣的媒介提出了與其它媒介不同的問題。在何種程度上國家可以規範互聯網上的貿易,稅收如何,以何種方式在相同產品方面對本國供應者以優惠,這些問題取決於WTO成員是否同意採用規則。WTO指出了這種可能性,原則上,互聯網上數字產品的貿易將視爲產品、服務或其它事務。什麼樣的產品特點將決定這種貿易是受GATT規則、GATS或者兩者綜合或其它新協議的影響?現在,對於在互聯網上定貨及支付,但交貨仍是傳統方式的產品視爲貨物貿易,運用GATT規則。當產品在互聯網上交貨時則產生歸類問題,產品在互聯網上交貨時,是否可以以服務對待還是被視爲貨物貿易。

一種極端的情況是,將所有在互聯網上的傳輸產品視爲貨物,應用GATT規則。在這種情況下,對傳輸不徵收關稅,現在就是這樣,等同於WTO成員承諾對互聯網交易完全實行自由貿易。這是因爲國民待遇是WTO的一般原則。在國民待遇原則下,成員方在國內稅收上,將放棄對互聯網進口的歧視。此外,不徵收關稅將使互聯網進口關稅爲零。現在,沒有人願意接受這樣的建議。成員方在烏拉圭回合及以後所做的承諾,是建立在假定大多數的這些交易是服務,而不是產品貿易的基礎上。另一種極端情況是,同時放棄GATT和GATS,採納新的互聯網貿易規則。但是沒有人贊同這樣的觀點,爲電子商務建立新的規則沒有實際意義。互聯網服務,包括互聯網服務提供商及電話線路傳輸流動早就受GATS及基本電訊協定的管理。所有經互聯網的電子傳輸,在貨物貿易或服務貿易上都有其對應物,所以GATT及GATS中亦均有必要的規章措施。

實際上可以將GATS應用於所有的互聯網貿易,或將GATT應用於有相對應實物的貿易,而將GATS應用於所有的其它電子貿易。爲了平衡,將所有的電子傳輸定義爲服務的意義將更大。問題是當電子傳輸跨越兩國邊界時,一般不存在相應的實物貿易,但是如通過電子傳輸的書或光盤等最終形成商品時,這樣不能否認跨界傳輸沒有實際的實物。在多數情況下,電子傳輸下的商品不能轉變成實物貿易,例如,收貨者可以將書存爲數字形式,在屏幕上閱讀,音樂在計算機上播放就屬於這種情況。

即使如此,這依然不能成爲建議將所有的電子貿易歸類爲服務貿易的理由。從這一點上看,需要制定一個全面性的定義,其優勢在於可以使產生爭端的可能降到最低,這種爭端可能產生於一些國家將某些傳輸定義爲無形貿易,而有些國家歸類於服務。在一種綜合性的定義下,在關於互聯網貿易的爭端上,工作小組將不得不首先決定爭端的目標是貨物還是服務,來決定是否運用GATT或GATS規則來估價爭端。採用全面性的定義將自動解決這一問題。

全面性的定義要首先考慮關稅,關稅可以應用於以實物進口的產品,但對電子傳輸的產品則不能。只要電子傳輸的成本低於實物交付,關稅對後者不構成問題。電子傳輸比實物交付的成本低得多,這種變化相當於一國的貿易條件的改善,進而改善福利。但是對於許多國家來說,尤其對發展中國家,這是不可能的。在這些國家,大多數消費者沒有計算機或不能接觸互聯網。

如果電子商務歸類於貨物貿易,不徵收關稅是有意義的,但現狀及美國建議將這種狀況持續下去則存在疑問。目前,對電子提供的外國服務關稅唯一可行的改變辦法是,對其徵收相對於國內提供的相同服務較高的稅收。只要一國尚未承諾對外國服務以國民待遇,則對外國提供的服務徵以較高稅收是可以的。現在對電子傳輸不徵收關稅以及美國建議持久下去,不能避免一國對進口服務徵收的增值稅,或稅收水平高於國內提供的服務。只有成員方承諾給予進口服務以國民待遇後,纔不會出現歧視待遇。但是這樣的話,現行的不徵收關稅以及美國的建議不會產生其它影響。在這兩種情況下,禁止徵收關稅都是沒有意義的。

在效率上,GATT和GATS不同在於,前者不允許使用配額,而後者則可以。如果成員方對電子貿易產品運用GATS規則,一國將限制通過互聯網傳輸的CD的數量,如何限制現在不太清楚。但是假若這樣做,貿易將轉爲以實物形式,這是一種次優的交付方式。如果這種方式變得可行,其結果將次於在GATT規則下的結果。

模式1抑或模式2

GATS是全球服務貿易規則,這些規則的目的是在透明及逐步自由化的條件下擴展貿易。GATS納入WTO幾年來,其服務分類的規則不足以處理快速發展的電子交易的發展。在電子服務的歸類上存在模糊地帶,並且各成員在電子服務所做的市場準入承諾上也存在模糊之處,實際上很難確定這些市場準入承諾是針對電子服務的。

GATS第一條的分析框架允許成員根據服務交付的4種方式來確定市場準入承諾。即:1、模式1(跨境消費);2、模式2(國外消費);3、模式3(商業存在);4、模式4(自然人的流動)。從GATS的分類角度,有必要決定這樣的電子服務交付是跨國界的(模式1)或國外消費(模式2),或不在GATS現有分類中的其它模式。歸類變得非常重要,因爲它決定了對服務提供者保證何種程度的市場準入水平。因此,互聯網不僅使模式1和模式2的區分越來越重要,同時也提出了電子服務是否在GATS框架內的問題。

1998年5月25日,WTO建立了一個全面的工作計劃來檢查所有與電子商務有關的貿易相關問題。似乎存在一個一致,GATS涵蓋了可能是與新的電子商務相關。但未列入現有承諾計劃中的電子服務。但是在哪種模式中包含電子服務則不那麼一致。將通常的模式1和模式2運用於電子服務時存在困難,是因爲電子服務更多的是跨國界交易,更像是國外消費式的交易。

現行的市場準入承諾水平說明,在許多服務類別中,大多數國家同意不對模式2限制(即在模式2中不作承諾),保留對模式1限制的權利(模式1中所列的非約束)。在這樣的承諾水平下,電子服務的模式2歸類意味着許多WTO成員將發現不會對電子服務加以市場準入的限制。因此,隨着越來越多的服務通過電子交付,成員將發現市場準入的承諾超出了原來承諾的範圍。雖然一些人認爲這樣的市場準入擴展是一個好的進展,並且與在GATS第19條規定的自由化談判一致,但是電子商務的自由化待遇將會出現問題,原因有兩個:

第一,這將改變各成員方在烏拉圭回合隨後准入談判中的承諾。這些承諾至少在理論上是一種優勢互補的結果,即一方用在市場準入上的承諾以交換其它方利益。將電子服務納入模式2中,相當於在不進一步談判的情況下改變各成員方之間已經達成的交易。這似乎與GATS要求成功談判的原則相悖,即“爲了在互利的基礎上提高所有參加者的利益,達到權利和義務的平衡。”如果各成員將電子服務歸類於模式2而做出新的'市場準入承諾,這樣的減讓將帶來一些成員方相似的承諾,這些成員方因爲現有的承諾而不必提供新的市場準入,或這些成員方認爲從電子商務的自由化中得到的利益不成比例。

模式2的電子服務歸類存在問題的原因是,在模式2下,國家不做出承諾,因爲相信自己沒有能力控制國外交付及消費服務的供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對通過互聯網進行交易規範的情況下,所有在模式2下做出承諾的成員方將在電子服務方面做出承諾,這一點是不明確的。所以將電子服務歸類於模式2將導致GATS承諾的重新談判。

第二,如果將電子服務歸類於模式1,服務方面電子貿易的潛在利益可能消失,因爲這些服務可能被另一種模式所代替,在這種模式下,成員方比在模式2下所做的“非”承諾較少。在模式回下缺乏非承諾意味着WTO成員將有能力對電子服務設置障礙。因此,電子服務提供者發現不能進入市場,消費者得不到電子服務。

在GATS對電子服務的歸類問題上,不但要爲電子服務留出發展的空間,而且不能改變現有的對GATS的承諾以及不修改GATS協議,這一兩難問題是無法解決的。

能否永久免稅

目前,WTO成員同意電子傳輸產品暫時免稅,但有的國家建議使免稅持久下去具有法律效力。

WTO的決定有兩個要素,第一是隻包括電子傳輸;由電子手段定貨,而通過正常渠道進口產品不包括在內。儘管所有類型的產品可以在電子網絡上刊登廣告和購買,但是電子交付的產品是有限的。只有最終產品是數字化的信息,方可以通過電子化,尤其是通過互聯網傳輸。許多服務可以以這種方式提供。一些信息及娛樂產品,如書籍、軟件、音像製品,體現了數字化信息的特點,可以通過互聯網提供。此類傳送方式不徵收關稅,而對其它的則徵收關稅實際等同於優惠貿易協定。在這樣的規定下,存在着正的貿易創造及負的貿易轉移。當免稅劣於徵稅,但這樣做只是爲了避稅時,則產生貿易轉移。儘管電子交付是最有效的交付手段,但在有些情況下則並非如此。例如,在目前的技術水平下,從互聯網上下載電影或音樂的成本很高,高於以實物形式得到的成本。進口國家貿易轉移的福利成本相當於放棄關稅收入,這也是發展中國家最爲關注的。但是現在難以預測出對現在免稅的產品徵稅將得到的收入是多少,估計將實物貿易變成電子渠道導致的收入結果的變化將很小。

第二是僅包括關稅,沒有提及其它方面的限制。如果同意將所有電子交付的產品看作是貨物,則沒有什麼問題,在這方面GATT禁止其它的貿易限制措施。但是,大量的電子交付產品,實際的或潛在的,無疑是服務貿易,由GATS管轄。GATS協定允許國家來決定是否承諾市場準入,即不施加配額和國民待遇。目前,許多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成員方,對電子商務可行的許多服務部門未做出承諾。在這些部門,決定給予免稅待遇實際上也無效,因爲各國仍然採用歧視性的內部稅收,或更糟的是,可能使用配額。

建議免稅的原理在於,對於種類有限的電子傳輸的媒體產品,可保證以後的貿易不受限制,只要同意這樣的產品應視爲商品。建議的弱點是未考慮服務的貿易制度,服務主要是通過電子傳輸的產品。

保證電子商務免稅的最好途徑是,在GATS下的市場準入(排除數量限制)及國民待遇(排除任何形式的歧視性稅收)上談判一個充分自由的承諾。這會產生另一個問題,即現在距離這一目標有多遠?實際上通過電子傳輸的服務纔是主要關注之處,如商業,娛樂和金融服務。當分析與電子商務相關的承諾時,集中於跨境供給(模式1),儘管與模型2也有關係。在分析對不同部門供給模型的承諾水平時,可以區分三個等級的自由化承諾;一是保證非限制性准入的充分承諾;二是部分承諾,即准入是有條件的,限制性的;三是針對相應模式的非限制性准入,即無承諾,對市場準入不做保證。

面臨的重要任務

WTO面臨着一個重要任務是,建立一個電子商務可以生存和發展的可預測的環境,並使這一新的國際貿易形式的發展不僅給所有國家的消費者帶來利益,並且有利於各成員和世界經濟的增長。

WTO在電子商務方面已經做了許多工作,但是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對WTO的制度結構(GATT及GATS)以及各成員形成了挑戰。WTO傳統的原則,如非歧視、透明、中性及市場開放仍然有效,應該被應用於電子商務。如果在GATT、GATS、TRIPS和其它WTO協議中的自由化承諾得到遵守,就不需要新的規則。總體上看,WTO需要做更多的工作,這從另一個側面說明了WTO在處理電子商務問題時存在一定困難,WTO需要將電子商務融入現行的有關協議中,要求有關協議在一定程度上進行調整。目前,除延續電子商務暫時免稅以外,近來WTO在電子商務方面沒有什麼起色,第四次部長會議宣言只是提到繼續這方面的研究,具體工作要到第五次部長會議去解決。

但是信息技術和電子商務的發展客觀上需要一個全新全球電子框架,考慮到WTO是一個全球性的貿易制度框架,是規範電子商務問題的一個理想組織。如果WTO在解決電子商務問題上有所進展,需要在以下方面進行改進:

(1)暫時免稅應成爲一個永久的正式協議。電子商務適用於GATT還是GATS,如果適用於GATS,屬於哪種服務模式;

(2)貿易自由化。GATT的信息技術協議需要向WTO成員及非成員開放,確定產品範圍,取消分類術語和非關稅壁壘;在GATS下:在通信服務貿易中,消除某些市場準入障礙、加強參考報告框架下的競爭政策;對於其他電子商務相關的基礎設施服務貿易,在模式1和模式2內的更多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承諾,引入對模式1和模式2的最小承諾,並且廢除一些市場準入障礙;對電子商務內容服務的貿易,在模式1和模式2內的更多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承諾,引入對模式1和模式2的最低承諾,並且廢除一些市場準入障礙;

(3)對國內管制應採取行動,由於通過GATS模式1和模式2承諾的市場開放度的增加,有必要對GATS第六條(國內管制)和第七條(資格的承認)作一個補充協議,以使技術貿易障礙最小化。

同時要注意兩點,第一,電子商務應該在總理事會內解決,而不能在WTO內部分割開來。雖然不同理事會的工作也很重要,但是電子商務的綜合性質要求總理事會統領。第二,私人部門的參與是區域貿易論壇討論電子商務的特點。私人部門在制定全球電子商務標準上發揮了主導作用,它有助於解決對稅收管理及隱私保護政策的制定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