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在車輛過戶及掛靠下所有權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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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在車輛過戶及掛靠下所有權的認定
近年來,衆多的涉及車輛所有權的民事案件被起訴到人民法院中來,此類案件,在適用法律上涉及到未過戶的車輛的所有權歸屬及其佔有的司法保護問題,以及涉及到車輛掛靠經營下車輛所有權的歸屬問題,由於我國法律、法規對此規定不明,審判實踐中認識不一,給審理案件帶來一定的難度,在這種情況下,車輛所有權如何認定其歸屬,成爲案件爭議的焦點。筆者在此對此問題談一些粗淺的看法,權當拋磚之功效。

  一、二手機動車交易過程中未過戶其所有權的認定問題。

  結合審判實踐,目前對此問題存有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爲,機動車雖已交付但未過戶,車輛所有權未轉移。理由是,對涉案車輛所有權的認定,應遵循公安、交通部門制定的規章規定,以車輛管理機關的車輛登記爲準。車輛未過戶,買方享有的是使用權和收益權,賣方仍享有所有權。因物權變動需經公示,現行法律規定,機動車物權(含所有權)的變動採用登記爲公示方法。車輛所有權的轉移以過戶登記爲生效要件,未經公安車輛管理部門過戶登記,就是未經登記公示,因而依法不能產生所有權轉移的法律效力。車輛所有權的歸屬仍應以行車證和機動車登記證記載的車主爲準,以便於國家對重要動產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種觀點認爲,機動車雖已交付但未過戶,車輛所有權已經轉移。理由是,我國物權變動的一般原則是,不動產以登記爲移轉,動產以交付爲移轉;我國民法通則及合同法均規定,所有權的轉移隨標的物的交付而轉移。可見確認交付爲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既然當事人已自願達成所有權轉移的協議,則車輛只要交付於受讓人佔有,所有權即已合法有效地轉移。而在現實生活中,直接佔有的轉移即現實交付是最通行、最常見的交付方式。其法律依據是《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它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上述兩規定是對財產所有權的變動所作的一般性規定,即對車輛所有權的轉移,我國法律並未規定必須以公安車管部門的過戶登記爲生效要件。

  那麼上述觀點,哪一種正確呢?在現實交易中,二手車輛買賣一般存在三種情況,一是行車證上載明的登記車主將其車輛賣與第三人;二是從原登記車主處買來車輛後又將車賣於其他人;三是車輛已經倒手多次轉賣,現有的車輛控制人又將車輛賣與其他人。那麼上述三種情況發生車輛轉移方面的糾紛或其他侵權方面的糾紛,則解決此類案件的關鍵問題就是車輛所有權的轉移。具體到上述的兩種觀點,筆者認爲第二觀點是正確的。

  在審判實踐中,機動車行駛證上的登記車主,一般是作爲參照機動車所有權人的依據,但並不能以此否認行駛證上的登記車主就是真正所有權人。筆者認爲,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是准予或不準予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的登記,它與不動產(如房屋或土地)登記的性質是不同的,現行的機動車登記僅是一種行政管理手段。我們來看一下機動車登記的相關規定:公安部2001年1月14日[2001]第56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第14條規定:“已註冊登記機動車的所有權發生轉移,且原機動車所有人和現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在同一車輛管理所轄區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於機動車所有權轉移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寫《機動車登記申請表》,向機動車管轄地車輛管理所申請過戶登記。”公安部公通字[2001]37號《機動車登記工作規範》第9條規定:“車輛管理所辦理過戶登記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爲:(一)登記審覈崗審覈現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提交的資料。符合規定的,受理過戶登記申請,收存相關資料,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受理憑證。”1960年國務院批准,交通部公佈實施的《機動車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領有正式號牌和行車執照的車輛,發生下列異動時,應由所有人或車輛所屬單位及時向當地車輛管理機關辦理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公安部2001年1月4日公佈,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八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辦理機動車登記”。